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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是非诽谤名誉 起纠纷服毒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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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是非诽谤名誉 起纠纷服毒自尽

案情: 高县庆岭乡某村村民邓某是一位年已六旬的老人,平时儿女外出打工,一个人在家无所事事。本组村民张某(15岁) 和李某飞(16岁)在邓家玩耍后在邓家借住。邓某与李某飞聊天时说张某和他的舅妈有两性关系,张某装作没听见没有说话。次日,张某将此事告诉舅妈,其舅妈气愤不过,与张某和张某母亲三人一起到邓家质问邓某为什么乱说,诽谤自己的名誉。邓某否认说过这样的话,竭力辩解。张某舅妈等人骂了邓某一些农村的脏话,后离去。第三天发现邓某已死在屋内。(据查,张某等人离开后,邓某未离开过家)。经法医尸检,邓某死亡时间在张某等人离开后。 邓某儿子回家后,将张某三人告上法庭,以张某等人侮辱其父亲的名誉权,肆意辱骂,使其父不堪受辱被迫服毒自杀。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其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经法庭审理后,邓某之子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邓某诽谤行为侵犯了张某及其舅妈的名誉权,张某等三人前去质问邓某,合情合法合理,虽然其辱骂邓某是错误的,但是没有达到侵犯邓某名誉权的程度,且是因邓某的行为导致张某等人前去质问的。邓某在张某等人走后自己服毒自杀与张某等人的辱骂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如果邓某是在张某等人质问辱骂过程中因心脏病或高血压等突发造成死亡,那么张某等人尚因应预见而应对邓某予以适当的补偿,因为其辱骂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诱因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被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邓某是在张某等人走之后自己服毒自杀的,张某等人也更不可能预见到邓某会自杀。因此,张某等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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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能让我们增强法律知识啊[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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