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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应当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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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前赠与应当返还吗?

案情:张女与李男是同学,中学时恋爱.因张女家庭贫穷,李男家资助张女读完大学,此时,李男家列出一张表,载明张女用去李男家里1万元.并注明,若张女今后不与李男结婚或婚后离婚,张女应返还李男家庭1万元.张女签字同意.后张女与李男结婚,6年后,张女与李男协议离婚.之后,李男及父亲持该表向法院起诉,主张张女离婚违约,要求返还这1万元。 争论:对于张女是否应当返还此款,本案在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 一、不应返还: 网友一:合同法有一条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我个人理解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代表金钱也代表着社会的道德,风俗,良好的秩序。因此,我倾向于合同无效,不能主张返还。 网友二:1万元属于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后来签订的合同侵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1万元不需要返还。 网友三:这是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那1万元钱不应当还。他们已经结婚了六年,离婚也是协议离的。 二、应当返还: 网友一: 我一直认为此协议完全有效,因为所附条件并不违法。该女仍有婚姻自由,该协议并没有说“你必须嫁给我,不然怎么怎么”。该女仍有婚姻自由。 应返还。 网友二:我不认为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附条件赠与的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应当返还赠与人一万元。 网友三:看不出所附条件有何违法性,无非是一个婚姻的有无而已,合同应为有效,并应履行。 若该女不还的话,她倒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评点: 本案中张女在当初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李男及家庭资助其求学,是值得提倡的,该资助从法律上看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李男及家庭的资助是建立在二人恋爱的前提下的,因此,李男及家庭的赠与的目的应当是要实现张女与李男结婚的目的,如果张女未与李男结婚,而该数目较大,张女应当返还。但是本案中张女已经与李男结婚,应当说李男及家庭的赠与目的已经实现。 李男家庭给付清单上所附条件限制张女离婚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结婚、离婚自由的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张女与李男因感情破裂而自行协议离婚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返还改赠与。 从另一方面看,李男及家庭的赠与从性质上看,符合我国农村的风俗,属于彩礼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在审理中查明,李男及父亲的经济收入状况较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不属于返还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张女不应当返还该赠与款。 审理结果: 诉讼中张女认为自己不应返还,但考虑毕竟当初是因李男及家庭资助自己才完成学历,故同意适当返还。经法庭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女自愿支付李男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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