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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中国法律信息网 2005-08-15 08:00:07.0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拒缴或漏缴的企业除了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收取滞纳金外,还将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据了解,在此次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进行补缴;未进行补缴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收取滞纳金。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少报漏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则会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据了解,以后企业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出示《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如不能出示或伪造的,将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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