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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反诉原告不是合格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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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反诉原告不是合格诉讼主体
案情:黄琼与何兵是邻居,两家几乎先后同时建房,为了节约资金,充分利用土地,两家经协商后,决定将两家相邻的墙体建成共墙,并约定基脚和底层共墙由黄家修建,二、三、四楼共墙由何家修建。房屋修好后再结算双方建共墙的投资,相互找补。房屋修好后,双方均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未结算。后何家将部分共墙房屋拆除重建时,黄家提出该墙是自己所建,不允许何家用此墙为共墙,因黄家阻拦,何家被迫停止施工。
何家提起诉讼,要求黄家赔偿阻拦施工造成的损失。黄家以侵权为由提起反诉。一审审理中,黄家将底层房屋转让给他人。一审判决后,黄家提起上诉。
吴律师评点:
        本案存在的问题主要在程序上:一审在审理中黄家将房屋转让他人。其无权在以侵权为案由的反诉案中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将反诉案作为另案审理。并通知新的房主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诉继续进行。而不应仍将黄琼作为反诉原告列进判决书。同样,黄琼只能就本诉提起反诉,无权就另案提起上诉。
         当事人是与案件的结果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黄琼在反诉案中,因已不是底层房屋房主,无权就何兵是否侵权提起诉讼,如果侵权应由新房主提起诉讼。
        本诉与反诉: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有直接因果关系,反诉诉讼请求是为了对抗本诉诉讼请求,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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