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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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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
     早在19世纪中、下叶,英国在《货物买卖法》中,就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以法律上的索赔权,并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并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当时日本经济全面瘫痪,消费品奇缺,一些不法厂商趁机生产伪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妇召开:“清除劣质火柴大会”。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面对一系列重大消费者受害案件的发生,日本消费者要求消费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

  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消费者运动目标进一步扩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的卫生和安全问题外,在实现公平交易,制止不正当营销手段,取缔不公平交易习惯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费者运动中,消费者组织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迄今为止,全国性的消费者团体有29个,各种民间性消费者团体近4000个。日本消费者运动的成果也不断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承认。

  除美、日外,消费者运动在其他国家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69年韩国成立国内第一个消费团体———主妇俱乐部联合会;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民间团体;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94年其会员和通讯会员组织来自110多个国家,达到300多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运动从此成为席卷全球、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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