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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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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者权益知多少(三)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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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m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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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3-16 16:14
现在庆符,高县都要征收污水处理费了。大家知道不?可我就不知道庆符的污水处理厂在哪儿?连污水处理厂都没有哪来的污水处理费?这钱他们收来怕又是奖金了,一吨0.35元,好象不多,可累计起来也不可细算。这算不算乱收费呢。如果你不交,那他就停你的水,没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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