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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看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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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律师:

您好!

下面有个关于劳动仲裁的案例,请您看看:

cxc以前是A公司平面设计员,在2005年5月期间,B宾馆委托A公司制作第一次宣传资料,是负责公司业务的C厂长带领客户到设计部,当时是B宾馆客户要求从D广告公司从网络传输文件到cxc的电脑里。然后修改制作。2005年6月,D公司直接从网络直接把B宾馆的第二次宣传资料传输到cxc的电脑里,是和第一次制作时同样的传输方式及同一个网络号(QQ),因第一次是属于C厂长的业务,所以cxc叫C厂长看图样、报价等(均是通过网络联系)。然后进行制作,D广告公司要求分两次作夹报宣传(6月8、9日各5000份),C厂长在安排时,在6月8日把10000份全做了夹报宣传,D广告公司以A公司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宣传,没达到宣传目的为由,要求再制作6000份。此次附加制作的制作款项是由C厂长直接和D广告公司谈定。在送货时,C厂长以D广告公司的联系方式在cxc手上,便于和客户联系为由,要求cxc在送货单上签了字。之后也一直没有人向cxc说明第二次业务应为他的业务,必须由他来收取制作款项,仅在迟迟没收到制作款项时,C厂长叫cxc打过几次电话到D广告公司催款。

2005年8月底,cxc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突然以此笔业务没有收到制作款项为由,拒绝支付cxc2005年8月工资,也拒绝退还其在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所扣押的保证金。给出的理由仅是因为cxc在送货时在送货单上签了字。说公司财务上的制度是以送货单为准。

请问吴律师,cxc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扣押的保证金,以及申请对其扣押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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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石门哥哥!

照石门哥哥所说,我应该是没有责任的,那个送货单上的签字也应当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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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是啊.祝你好运\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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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看来你还是有些法律常识的.你注意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你的要求是合法的.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但是行政处罚的问题,你只能向劳动保障局举报.不能作为你的申诉请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0 18:35:52编辑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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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谢谢吴律师,那您看这个案件能胜吗?

还有一个问题:那个送货单上的签字是否应作为无效?

(因为此前提是当事人并不知道也没必要知道财务与业务之间的交接关系,作为设计部的设计员,职责范围权限于宣传文件的画面制作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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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签字是否有效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当事人的原单位在公司制度上规定制作款项是以送货单签字为准。(以此为据拒付当事人工资),虽然签字时当事人并不知道其中关系。在C厂长的“诱导”下签的字,但那不能作为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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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的职责就是很好的抗辩理由/你的工作不是联系业务.

其次,如果原来都是C厂长联系的业务更是很好的证明.当然如果对方单位或经手人能出个证明给你,那厂里更是无话可说.

关键是你的职责是什么?你是否完成你的工作职责?否则,你就没责任.

单位收取保证金之类性质的款项,本就违法.是不允许的.

你可以在仲裁同时,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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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em05]
MM,陆地嘢!我们终于漂到陆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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