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983|回复: 0

[转帖]离婚复婚又离婚 房屋产权分配难倒当事人

[复制链接]

30

主题

159

帖子

7万

积分

管理员

威望
4884 点
金币
2120
注册时间
2005-8-21
最后登录
2023-2-23
在线时间
765 小时
听众
5
收听
4
发表于 2005-10-2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tom.com 2005年10月20日09时25分来源: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实习记者胡晓敏

  陈女士是来宾市象州县人,她与丈夫离婚后于2004年复婚。最近她又要与丈夫离婚,可有件事却让她非常苦恼:离婚后,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否要分一半房产给丈夫?陈与其夫郭先生是在柳州打工时认识的。交往了一段时间后,1994年,陈与郭回到郭的老家——梧州市藤县公证结婚,婚后两人又回到柳州继续打工,并生下了两个女儿。

  2000年,郭通过柳州市某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人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郭打算向妻子提出离婚后与张结婚。于是,郭对陈谎称自己患上不治之症,为了不拖累陈及女儿,他要求马上与陈离婚,同时愿意把所有财产都留给陈母女。重感情的陈女士听说丈夫患病自然不肯离婚。性急的郭竟背着妻子偷走结婚证,一个人回到藤县把婚给离了。郭返回柳州后,迅速与张完婚。

  失去丈夫的陈带着女儿靠打工赚钱为生。3年下来,陈积攒了一些钱。她离开工厂,租了家门面做起发廊生意,母女仨的生活这才稳定下来。此时,与张离了婚的前夫找到陈要求复合,信誓旦旦地保证做好丈夫、好爸爸。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陈答应了郭的请求。郭没有提结婚办证的事,两个人同居在一起。

  2004年,陈拿出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楼中楼。售楼小姐听说陈与郭是同居而非夫妻时就提醒她:如果他们想给小女儿上户口,就必须先领结婚证。为了孩子,陈又匆匆和郭回到藤县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陈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向郭提出要离婚。由于没有事先约定,也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她很担心房产的分配问题。带着陈女士的疑虑,记者电话咨询了柳州市清和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吴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事先约定来定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必须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陈女士的叙述,她们夫妻俩在婚前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公证,也没有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那么作为在婚姻关系内所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是,吴律师也同时指出:如果陈能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子是在结婚登记前付款购买的(即为陈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夫就无权分取房子的房产权。编辑:韦怡作者:胡晓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7 18:23:39编辑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