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需要合法
1995年,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经济社所辖的一块地被政府征用,该经济社在同年3月13日将一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款,按社内村民人数每人9000元发放,但是两岁的小华(化名)却没有领到补偿款,理由是小华属于村民吴某收养却没有合法的收养证明不是村里的村民。今年1月,经济社将政府拨回的预留补偿款向村民每人发放5000元,还是没有小华的份。9月19日,小华的收养人吴某将该经济社告上法庭,要求经济社补发两次补偿款共计14000元。
小华的收养人吴某称,小华是他在1993年收养的,但是1995年5月已经被长流镇计生办以“计划外生育”为由罚款2500元,经济社也已为其办理了人口登记卡,所以小华应该与其他的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该经济社的代理人吴律师表示,吴某收养小华时已经生育三个男孩,根本不符合法定收养人条件,而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不能按照村民的待遇发放补偿款。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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