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1、名称叫“ 高县摄影爱好者协会”、“高县摄影家协会”、“高县摄影协会” 2、章程内容
高县摄影爱好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县摄影爱好者协会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挂靠在县文化馆,由全县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业余性的人民团体,是高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县委、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高县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摄影事业,促进经济发展;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摄影爱好者参与“翰笙杯”、“硕勋杯”摄影比赛,组织参加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本会加强与其他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积极开展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高县摄影文化走向全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特别多与企业作,宣传企业,为高县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镇乡的摄影爱好者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七条 对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报告活动情况和新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赞助;
二、会费;
三、争取政府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政府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高县摄影爱好者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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