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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签定旅游合同后身故 旅行社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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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签定旅游合同后身故 旅行社返款
作者:区鸿雁  发布时间:2006-02-24 15:42:48



    中国法院网讯   老杨和旅行社口头约定境外旅游,但因护照被拒签不得不放弃了该次旅行。随后,老杨收到旅行社出具的收条。然而,老杨直到死亡也没能完成出境游的心愿。为讨说法,老杨的老伴将旅行社告上法庭。2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旅游合同纠纷终审宣判,维持旅行社赔还老杨家属1.4万元预付款的一审判决。
    2000年2月6日,为开阔视野,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村民老杨,决定组织人员到新马泰及港澳和西双版纳旅游。老杨等与曲靖某旅行社口头约定后,老杨因护照被拒签而未能成行该次旅游。为此,老杨的老伴也表示放弃该次旅游。同月22日,旅行社工作人员为老杨出具了一张1.4万元的收条。不幸的是,一直到老杨于去年去世,依然没有完成此境外游的心愿。  
    对于老杨的境外游一事,旅行社却另有说法。早在2000年2月6日的那次境外游,实际上是旅行社按照业内惯例,免去了时任村长的老杨的费用,老杨实际也没有交过旅游费用。再说,老杨直到2004年才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过了诉讼时效。  
    老杨去世后,其老伴张女士多次找旅行社要求退款或者安排旅游,但均遭到拒绝。张女士遂以旅游合同未解除和撤销为由将旅行社告进法庭,请求判令旅行社赔还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还张女士1.4万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旅行社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旅行社虽提出老杨实际未交旅游费用的主张,但没有举证证实,而张女士提出交钱的主张有旅行社工作人员出具的收条证实,旅行社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收到费用后,旅行社既未安排旅游也未退费,同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作出解除合同的表示,合同尚在履行期间,被告上诉抗辩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旅行社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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