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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对男女不同龄退休规定提起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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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男女不同龄退休规定提起违宪审查
———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出建议书

【出处】中国妇女报
3月7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
国发(1978)104号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则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应该退休。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违宪审查建议书中指出,以上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
建议书认为,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施的客观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立法时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但是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使这项保护性制度已演变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受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建议书指出,退休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现实的需求,并应与国际接轨。按照我国“入世”时的承诺,立法应当逐渐与国际接轨。目前,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已成世界发展趋势。近年来,女性对修改退休年龄法律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建立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退休制度势在必行。
此外,建议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即在将来出台的《养老保险法》中确立弹性退休制度,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60周岁,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经过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提前1至10年退休,领取非全额养老保险金,个别岗位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本报记者于怀清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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