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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了一刀赔钱又坐牢
今年刚满过16周岁的小龙,因为帮朋友"教训"他人,用跳刀刺中他人腹部致人重伤,日前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2005年9月12日,小龙得知其好友肖某\周某遭到袁某欺负的事情后,即从筠连县巡司镇乘车来到高县庆符镇.当日下午17时许与肖某\周某在庆符镇汇合后到城北饭店吃饭时,商定把袁某打一顿.当晚19时许,周某在庆符镇庆山社区楼下"心馨网吧"发现袁某后,即借口外面有人找为由,将袁某带至庆符符镇文庙街文城综合市场进出口斜坡处,袁某感觉不对,欲离开时,小龙拔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向袁某腹部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袁某经人送庆符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7天,用去医疗费5338.20元.后经法医鉴定,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根据被告人小龙属未成年人的情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高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了法庭教育.公诉人\指定辩护人从法\理\情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希望被告人在以后的时间里,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并对被告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剖析,阐述了被告人平时的不良表现与此次犯罪的果关系,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被告人小龙从小缺乏家庭关爱,法律观念淡漠,"江湖意气"浓厚,是非辩别能力低下,由于不成熟的心理\生理\对持刀伤害他人致重伤的严重性没有足够认识,为此会出了沉重的代价.要求被告人从犯罪中汲取深刻的教训,通过自身努力,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以实际行动重朔自我.小龙当庭声泪俱下地对自已的犯罪行为作了痛悔向被害人的母亲和外婆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并表示一定记住这一惨痛的教训,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鉴于被告人小龙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交待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法庭根据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小龙作出了前述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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