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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探索建立政协特邀常委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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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元月,政协九届高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会审议通过了 “高县政协特邀常务委员”制度,并在高县有影响力的10多家外来企业的负责人中,民主推选产生了5名特邀常务委员。
高县政协“特邀常务委员”制度明确规定:特邀常委应是政协委员,主要在外来骨干企业和对高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力的单位中产生,任期一届并实行席位制,职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届常委职数的1/3;特邀常委的产生由政协党组和党委统战部联合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县委批准后,交由政协全体委员会进行等额推选,由政协委员会颁发聘书;特邀常委与选举产生的常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显著特点是:特邀常委不占常委职数、经全委会推选产生、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高县建立政协“特邀常务委员”制度,实现了党领导下的政协组织结构和履职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拓展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该制度的提出及实施,基本动因和成效在于:一是应对与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相伴而至的各类外来高级人才和县域经济社会的高密度接触和内倾性融入这一显著特点,“特邀常务委员”制度搭建了参政议政的平台,激发了外来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热情,最大限度地营造了尊重外来人才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拓展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二是应对政协常委受职数限制,不能同时吸纳内外优秀人才这一政策性障碍, “特邀常务委员”制度突破了名额限制,实现了内外优秀人才同台献策、共谋发展,从而凝聚不同的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拓展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应对过去将外来人才安排进入地方政协常委后,又因工作变动频繁等原因造成到会“难”,从而影响政协常委会协商重大问题表决结果这一普遍矛盾,“特邀常务委员”制度探索了既能广泛听取外来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又不影响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效果,最大限度扩大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渠道。
为确保“特邀常务委员”制度的有效实施,高县政协要求特邀常委除了履行好《政协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另行明确了两条保障措施:一是每年向常委会或主席会通报一次企业发展情况(或进行岗位述职);二是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即围绕高县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提一个提案、参与一次视察或调研、撰写一篇调研(视察)报告,参与一次招商引资活动,反映一条社情民意。该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截止目前,5名特邀常委参与了“工业强县”、城市建设等调研,提出意见建议12条;积极对外宣传高县,在招商引资上主动为县委政府牵线搭桥,提供重要信息5条;参与重要人事协商和专题座谈会2次,对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建立14条。
高县政协“特邀常务委员”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认为该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个5号文件精神,创新政协工作,不断拓展民主渠道,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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