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城乡居民朋友们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全县城乡居民朋友们: 您们好!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我县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继取消农业税、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又一重大惠民举措。现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有关政策告知您们,敬请相互转告,大力宣传,踊跃参保。 一、参保范围:高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自愿申请参保。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程序:1、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不足一年按一年缴费)。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2、缴费程序:参保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确认,并提交两证复印件,待指定银行城乡居保专用存折下发后在存折上存入相应保险费,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批量扣款,完成城乡居保缴费。 三、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标准如下:①对选择100元和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②对选择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③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代其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目前为每年100元),可自愿选择多缴,并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政府补贴。 四、补缴:1.在制度实施时(即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含分户子女)已参保缴费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缴费,但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乡镇截止上报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从2012年7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超过此规定时间参保登记的,从履行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2.在城乡居保实施之日起(即2012年7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在制度实施起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度按上述标准享受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连续足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五、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年龄及时间:不分男、女,年龄均为60周岁,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 六、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目前每月应领取养老金总额=55元+(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政策咨询热线:县人社局 5365460 县社保局 5583733 5583766 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