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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出借肇事 江西省公安厅疏于管理连带赔偿作者:杨建梅 发布时间:2006-07-10 16:32:1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江西省公安厅、缪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一审判决被告缪某赔偿原告汪某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江西省公安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8日上午,被告缪某驾驶粤A01041号奔驰轿车在江西省体育馆院内停车厂路由东往西行驶,遇原告汪某同方向在前面步行,被告缪某未注意前方行人,将原告汪某撞伤。原告伤情经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二处伤残,分别为肢体损伤捌级伤残,脊柱损伤拾级损伤。2005年元月17日,该起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缪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明,粤A01041号奔驰轿车系被告江西省公安厅涉案扣押车辆,该车在被扣押期间由被告缪某通过他人借出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缪某作为直接侵害人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公安厅对其暂扣车辆疏于管理,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对该车保管不善,故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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