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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文] 《跬步集》之《恩格斯真的“终身未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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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恩格斯真的“终生未婚”吗?
《杂文报》2007年9月18日刊登了郑殿兴先生题为《对伟人仍须多一点儿“平视”》的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马克思在伦敦时与保姆之间也曾擦出过爱的火花并于1851年生有一子,为了不让马克思‘后院起火’,终生未婚的恩格斯作为马克思最真诚的朋友,谎称孩子是自己的,并出资让人抚养,直到恩格斯临终前才将真相告诉了马克思的幼女。”(引号为原文所有,但未注明引处。)笔者以为把恩格斯定格为“终生未婚”值得商榷。
近日在网上查得有介绍恩格斯的文章说:“恩格斯22岁与爱尔兰纺织女工玛丽同居,直至1863年玛丽去世,而后恩格斯与玛丽的妹妹莉希同居,他一直不办理结婚手续,因为在《家庭、婚姻与私有制》中他曾经说:结婚,那些经过国家批准并在教堂举行的仪式都是多余的,没有必要。”又在《读书》二十年合集中看到原东德的马克思主义史专家格姆科夫以《我们的一生》为题撰写的马克思恩格斯传记中的记述:她是他深情钟爱的女人,既是战友,又是生活伴侣。……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伦理规范禁止他们公开结合。一个工厂主的儿子和一个工厂女工结婚是不可思议的。于是只有一个办法:公然蔑视资产阶级的道德风尚——他和玛丽非正式同居,直到一八六三年一月七日玛丽去世。”可见,恩格斯与玛丽·伯劳斯同居二十年,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说,早已构成事实婚姻了。新浪网载秦全耀的文章中说:“与恩格斯同居的玛丽于1863年1月7日去世后,其妹妹丽蕊开始与恩格斯一起生活。……十五年后,在丽蕊临终前,恩格斯照英国国教的仪式正式娶了这位 ‘爱尔兰女人 ’。”又有题为《恩格斯与玛丽、莉希两姊妹》的文章说:“1876年后,莉希患了明显的哮喘和坐骨神经病。1877年秋天,莉希的疼痛愈来愈厉害了。在病床上,莉希请求丈夫履行一个正式结婚的手续。恩格斯一向认为结婚经过国家批准并在教堂举行仪式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可是他答应了临终妻子这个最后要求,于1878年9月11日晚上和她举行了结婚仪式。几个小时以后,莉希就在恩格斯的怀抱里去世了。”由于材料源于网上,不敢说非常确凿,但至少可以说明恩格斯“终生未婚”尚不能成为定论。
(又,《杂文报》同日还刊登了鸣弓先生的《闲话罪名》。其中有一段:男权主导的社会,女人常常还要代亡国之君承担罪责。五代后蜀主孟昶及爱妃花蕊夫人作了宋朝俘虏,赵匡胤就指责花蕊夫人是“亡国祸水”。花蕊夫人以诗作答:君王城上竖降旗,妾在深宫哪得知?十四万人齐解甲,竟无一个是男儿!花蕊夫人言之有理。按:阅读网载花蕊夫人的资料与评论云 ,花蕊夫人,五代女诗人。……后蜀主孟昶妃,也姓徐,一说姓费,青城(今四川灌县)人,也号花蕊夫人。孟昶降宋后,她可能被虏入宋宫,为宋太祖所宠。……后世盛传孟昶妃所作“君王城上竖降旗”一诗,当是后人改易后唐王承旨(失名)咏王衍出降的“蜀朝昏主出降时,衔璧牵羊倒系旗”诗句而成,似不足信。其事见中华书局《全唐诗外编》。)
由此,笔者颇多感慨。涉及史实,若无十分把握,最好不要说得非常肯定。臧否人物,所据史料最好真实。九分就是九分,十分就是十分。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硬要把九分说成十分,那就不是严谨、客观的治学态度了。
                          2007年9月25日
                  
                 (原载《杂文报》2007年11月6日)
“高低”与“私事”
《宜宾晚报》2007年5月24日生活版上有一则记者手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更应提倡的是文明的生活方式,光着上身行走在公共场合,看似是个人的私事,其实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还体现了个人素质的高低。(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手记中的“高低”值得推敲。有的词语只有一方面的意思,例如“高”、“大”、“好”等,有的词语则包含有两方面的意思,例如“高低”、“大小”、“好坏”等。包含两方面意思的词语应当与相应的包含有两方面意思的词语相互配合。如果让包含有两方面意思的词语与只具有一方面意思的词语相配合,就会不协调,判断的意思就不明确。“光着上身行走在公共场合”中的“行走”,只具有一方面的意思,而“高低”则包含有两方面的意思。“光着上身行走在公共场合”,是体现了个人素质高呢?还是体现了个人素质低呢?
还有手记中的“私事”也有商榷。“看似是个人的私事”,其实不是,与“私事”相对应的就应当是“公事”。那么“体现了个人素质”究竟是“私事”,还是“公事”呢?笔者以为“私事”修改为“小事”要妥当些。与“小事”相对应的是“大事”。“光着上身行走在公共场合”这种行为,看似个人的“小事”,如果上升到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个人素质的高度,就成了“大事”了。
2007年6月5日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9月2日)
“消夜”、“宵夜”与“夜宵”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的《宜宾晚报》生活版上有一篇题为《消夜——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文章。文章中反复出现“消夜”、“宵夜”和“夜宵”等词,笔者试着把它们分类排列出来(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一、“消夜”例:
题目:消夜——让人欢喜让人忧!
二、“宵夜”例:
1.宵夜也应当有度,……。
2.一旦坐在宵夜桌边,……。
3.宵夜喝酒之后走在回家的路上遭遇歹徒的。
4.在谈到目前人们热衷于吃宵夜的问题,孙医生认为,宵夜对人体有极大危害。
三、“夜宵”例:
1.多彩的夜宵,打破了酒都宁静的夜空!
2.夜宵:不要太杂
3.若夜宵过晚,……。
4.如果在吃夜宵时吃了大量的高蛋白食品,……。
5.经常吃夜宵,……。
6.夜宵过饱可使胃鼓胀,……。
7.最好的方法是不吃夜宵或少吃夜宵。
这些“消夜”、“宵夜”和“夜宵”运用得是否妥当呢?我们先看看工具书是怎样说的。
一、《辞源》释“消夜”:
1.度过夜晚的时间。
2.宋人除夕,俗有果盘小食,称消夜。……后来泛指夜间小食。粤人夜市之饮食店,仍叫宵夜。
二、《汉语大词典》释“消夜”:
1.消遣夜间时光 。
2.夜宵。夜里吃的点心。如:消夜已预备好了。
3.吃夜宵。如:请留在这里消夜。
释“宵夜”:
1.夜晚。
2.指夜间小吃。如:吃宵夜。亦指吃夜间小吃。如:回家宵夜。
释“夜宵”:
夜宵:夜消。(液消:供夜里吃的酒食、点心等。)
三、《现代汉语词典》释“消夜”:
1.夜宵。
2.吃夜宵。
释“夜宵”:
夜宵(夜消):夜里吃的酒食、点心等。
然后,我们用工具书上的注释来审视文章中的“消夜”、“宵夜”和“夜宵”。笔者以为有三点值得商榷:
第一.“宵夜”指夜间小吃,“夜宵”亦指夜间小吃。二者都可用作名词,二者也可用作动词。感情色彩上,语体色彩上,二者也无显著的区别。看来文章中“宵夜”与“夜宵”的运用并无不妥当之处。但是换个角度看,在同一篇文章中,两个词意思相同,语法功能也相同,感情色彩、语体色彩也无区别,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统一使用其中之一,或者统一用“宵夜”,或者统一用“夜宵”呢?一会儿用“宵夜”,一会儿用“夜宵”,非要搞得那么混乱吗?
第二.“消夜”与“宵夜(夜宵)”,显然是有区别的。“消夜”非常明显多了一个义项:消遣(度过)夜晚的时光。“消夜”涵盖的范围要比“宵夜(夜宵)”更大一些。题目“消夜——让人喜欢让人忧!”中的“消夜”,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消遣(度过)夜晚的时光,让人欢喜让人忧”,二是“吃宵夜(夜宵)”或者“宵夜(夜宵)的状况,让人欢喜让人忧”。当然,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只能彰显一个义项。如果是前者,那么题目与文章的内容就不很吻合。因为文章的内容主要讲“宵夜(夜宵)”的“忧”。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是在“宵夜、夜宵”的基础上,又增加一个“消夜”,更显得混乱,更不统一。
第三.我们再来审视一下这句:“宜宾三江两岸,喝茶、聊天,谈笑风声(顺便说一下,这是个别字,“声”应为“生”。);戎城大街小巷,唱歌、猜拳、高昂激情。多彩的夜宵,打破了酒都宁静的夜空!”这里的“夜宵”指什么呢?指夜间小吃吗?根据上下文理解,文章给我们描绘了宜宾三江两岸绚丽多姿的夜生活画卷,它不仅仅是夜间小吃或吃夜间小吃,这才是真正的“消夜”——消遣夜晚的时光。显然,此处的“夜宵”运用不妥当。
“消夜”、 “宵夜”和“夜宵”,也真的有点让人欢喜让人忧啊!
                                 二○○七年六月一日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9月2日)
“车窗乱扔”及其他
                                                
            《宜宾晚报》510日第3版有一条报导:“车窗乱扔遭白眼”。不错,乱扔车窗理当遭受白眼。“车窗乱扔”,从语法的角度说,属于陈述短语。陈述对象是“车窗”,“车窗”怎么样?陈述内容是“乱扔”,“乱扔”的是“车窗”。自然,能“乱扔”的“车窗”必定是未经安装或固定的。这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再细读报导内容:“昨(9)日,在山城啤酒广场10路公交车始发站,一名男子从车窗向外扔垃圾,遭到市民白眼。”原来“乱扔”的不是“车窗”,而是“垃圾”。显然,“车窗乱扔”有误。可否将“车窗乱扔”改为“开窗乱扔”呢?即“打开车窗(或开着车窗)乱扔(垃圾)”。这样就成为了“开窗乱扔遭白眼”,也许更贴近报导的原意。
       又见《宜宾晚报》511日第7版报导:“男子捡到银行卡猜中密码取走7800元。”其报导内容有:“接到报案后,警方调取了医院附近的ATM取款机上的监控录象,发现一名手拿电台的年轻男子非常可疑。”通过看电影看电视,我们都知道电台一般体积比较大,不能“手拿”,而且私设电台是违法的。今竟然“发现一名手拿电台的年轻男子”,不知是社会和科技进步了,还是编辑搞错了。
       还有一例。第8版《二二四广场不会再“泡澡”了》中有一句:“200688日晚,一场突出其来的大雨将二二四啤酒广场变成一片泽国。”“突出其来”,查《现代汉语词典》,应为“突如其来”。查《汉语大词典(普及本)》, “突如其来”语出自《易·离》:“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因此,无论什么原因,把“突如其来”误为“突出其来”都是不妥当的。  
                                                 00七年五月十五日
        
                       (原载宜宾晚报《晚报生活》2007年第六期)
“出土于南宋时期”?
2006年4月28日的《文摘周报》转载了一篇《新民晚报》的文章,题目是《遂宁国宝宋瓷之谜》。文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走进遂宁博物馆那一瞬间,我感到历史凝固在13世纪。出土于南宋时期的985件“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国宝级宋瓷,器物之精美、品种之丰富、保存之完美,令所有观赏到全貌的人叹为观止。
读完这篇文章后,反复揣摩,觉得上面这段文字中的“于”字颇有商榷之处。
   一般的语法教材都把这个“于”字看作是介词,其功能是指明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或时间,可以理解为“从”、“在”之类的意思。例如“他出生于1992年”、“他毕业于北京大学”。也有语法教材把“于”看作是构词成分,附着在动词或其他词语后面构成一个功能相当于动词的单位,它的后面带有宾语,共同组合成述宾短语。例如“ 出生于1992年”、“他毕业于北京大学”。但是,不管怎么样,也不妨碍我们对上面这段文字中“ 出土于南宋时期”的理解,即:在南宋时期出土。或者:出土的时间是南宋时期。在南宋时期出土的宋瓷?显然不对!其实,这篇文章的后面是记述了出土时间的:“15年前,金鱼村老实巴交的农民王世贵在自家地里的那一锄头,挖出了中国宋瓷的光辉灿烂……”。问题就出在这个“于”字上。详审文意,上面这段文字中的 “于”字,应该修改为“的”字,再加上准确的出土时间,即:15年前出土的南宋时期的985件“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 国宝级宋瓷,……。只有这样表述,才既符合宋瓷出土的真实情况,而又语句流利通畅。
这真是应了一句老话: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二00六年五月二日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8月27日)
“令媛”与“令嫒”
新近购得《咬文嚼字》2005年合订本,见郑照先生《“令媛”与“大儿”》(《咬文嚼字》2005年第三期第20页)一文。初看题目,疑为排版之误,因形似而将“令嫒”误作“令媛”。但细读全文之后,豁然醒悟,此非排版之误,而是郑照先生误导了读者。
兹将郑照先生的文章摘录如下:
一个原本和我同一单位的老朋友给我送来请柬,说他女儿结婚,在某大饭店举行婚宴,请我去喝喜酒。我很高兴,请柬都没打开就爽快地答应了。朋友走后,我打开请柬一看:“令嫒××于×月×日结婚,×月×日×时于××饭店举行喜宴,恭请届时光临。”看到“令媛”二字,我不禁笑了:我女儿结婚,干吗要你发请柬来邀我喝洒?“媛”可指美女,说自己女儿漂亮,也无可厚非,但这“令”字实在是用错了。“令”系尊称,有美、善之意,只能用于第二人称,不能自称。
诚如郑照先生所言, “令”字确系敬辞,用于对方的亲属或有关系的人(见《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媛”指美女。《诗·鄘风·君子偕老》:“展如之人兮,邦之媛也”。《说文》、《辞源》、《汉语大词典》和《现代汉语词典》都如是说。但是,即使如此,郑照先生也不能因为对方的女儿是美女,漂亮,就尊称其为“令媛yuàn”。正确的称谓应是“令嫒ài”。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令爱”:lìng’ài敬辞,称对方的女儿。也作令嫒。《汉语大词典》 “令爱”:亦作“令嫒”。称对方女儿的敬词。《新华字典》“令嫒”、 “令爱”:对对方女儿的尊称。还是《辞源》详尽,“令爱”:对别人女儿的敬称。宋代陈叔方《颍川语小(上)》:“世俗称谓,多失其义,……若谓合正为令政(对别人妻子的敬称),令嗣为令似(对别人儿子的敬称),令女为令爱(对别人女儿的敬称)”。 《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上)》:“适来叫出来看郡王轿子的人,是令嫒么?”非常清楚,宋代即有“令嫒”之称谓,且“多失其义”。也就是说,对方的女儿长得漂亮,貌若西施,也只能敬称“令嫒”;对方的女儿长得不够漂亮,也仍然要敬称其为“令嫒”。
二00六年四月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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