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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电视台新闻失实被判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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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京山县电视台新闻失实被判侵犯名誉权作者:姚志瑞 湖北省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在采访张某后,未对张某的话进行核实就制作播出,结果被邱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到法院。5月22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京山电视台和张某在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刊登道歉启事并连续播放一周,为原告邱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张某两兄弟在京山县新市镇给村民打井时,受到他人要求其卖掉钻井机的威胁。当天下午,恰好邱某来找张某两兄弟打井,并问是否愿意出售钻井机,经协商,张某两兄弟将钻井机以1.5万元的价格卖予邱某。邱因不懂技术,无法使用机器,遂与张某之妻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张某退还邱某购机款1.5万元。但邱某以张某未依约传授技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返还钻井机,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时逢公安系统开展“开门大接访”活动,张某便将情况予以了反映,公安局高度重视,经派员进行调查并协调,为张某要回了机器。 事后,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因编制节目“春雨润心田”而派记者对张某进行采访,张某在接受采访时,将事情经过陈述为:“因我打井生意好,邱某叫了一帮青年将钻井机强行扣留,要我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被迫无奈,我只得同意。后因邱掌握不了技术,没有赚到钱,并将机器损坏,要求退货。”2005年8月13日,京山电视台连续7天在该台黄金时间段播出该节目。为此,原告邱某向法院起诉电视台和张某,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为其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张某主观上将本人受到威胁与邱某购买钻井机两件无证据证实有关联的事件相联系,进而在接受采访时,将两人的纠纷陈述为强买强卖,并允许电视台播放,在一定范围内致使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对张某的陈述未经核实,制作并播出节目,使张某的侵权影响得以扩散,构成共同侵权。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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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采访应全面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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