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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住房公积金贪污窝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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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贺州住房公积金贪污窝案宣判 2女巨贪获重刑作者:莫耘红 7月17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川管理部副主任兼会计廖菊、原富川瑶族自治县房改办会计唐淑玉以及原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川管理部出纳何文斌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廖菊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淑玉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文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293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6日至2005年6月3日,被告人廖菊(化名廖雪晴、廖梦宁,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在先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房改办会计和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川管理部副主任兼会计期间,伙同先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房改办出纳、会计的唐淑玉(化名唐佳怡,女,1970年6月1日出生)经密谋后多次以支付业务费、经费款项为名,开具现金支票从中国工商银行富川县支行住房公积金专户中领取现金不入单位财务帐并占为已有,后通过涂改银行对帐单并依据假的银行对帐单来记帐,从而隐瞒她们在住房公积金专户提取现金的事实。 另查明,2001年底,何文斌(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接管富川瑶族自治县房改办出纳工作期间,与廖菊合伙或单独分别采取“大头小尾”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截留收取县水电局、县药材公司等单位的款项占为已有。2003年底,被告人廖菊、何文斌还共谋故意先后在富川县财政和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复造册领取工资,其中廖菊重领工资6174元;何文斌重领工资10440元。 综合全案,被告人廖菊与被告人唐淑玉共同贪污数额为313.8万余元,与被告人何文斌共同贪污数额为90114元,个人贪污数额为19.35万元,其犯罪贪污总数额为人民币342.16万余元;被告人何文斌与被告人廖菊共同贪污数额为90114元,个人贪污数额为12838元,其犯罪贪污总数额为人民币10.29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廖菊部分赃款共计47万余元;扣押被告人唐淑玉的信用卡、定期存单取款50.65万余元;被告人何文斌退回赃款1082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菊、唐淑玉、何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对被告人廖菊、唐淑玉及其辩护人提出廖菊、唐淑玉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文斌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且归案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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