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源县公安局警车撞伤人被强制执行医疗费
作者:王世旭
6月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千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公安局四年前因车祸形成的医疗合同欠款纠纷案。
2004年3月7日,被执行人广西资源县公安局所有的桂H0466警车途经四川省叙永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伤员全部在叙永县中医院医治,2004年4月15日伤员痊愈出院共用去医疗等费135533元,被执行人仅交费55000元,对下欠的80533元拒绝支付。中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资源县公安局支付所欠的医疗费。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资源县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支付中医院医疗费80553元,本案诉讼费4175元由资源县公安局承担。资源县公安局不服判决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资源县公安局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叙永县中医院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资源县公安局送达了执行文书,并责令其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由于路途遥远,法院多次用信函、电话联系,要求其履行未果。
2008年6月9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放弃国家规定的端午节休息假日,不辞劳苦奔赴千里之外的资源县,通过查询银行帐户的强制手段,把被执行人应该支付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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