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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最高法就审理城镇房屋租赁案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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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就审理城镇房屋租赁案出台司法解释
2009-9-1 13:55:03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查看 次   评论 0 条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明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这一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该解释处理。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该解释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王斗斗 见习记者林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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