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需担责。
日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支付原告代某保险赔偿款4万余元。
2007年12月4日,原告代某将自己所有的川Q42300号吉利牌轿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在宜威路19公里+500米处与他人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李某无证驾驶且弃车逃逸,高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于2008年12月8日因吸毒过量死亡。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共支付各项经济损失6.5万余元。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一、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李某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交强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依法不予理赔。二、保险责任免除分为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两种,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李某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故我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三、《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即物质性财产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财产损失。这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相一致,也与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的本质相一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驾驶人无证驾驶的问题,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财产损失仅限于车辆的维修及其他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是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不属于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条例》中的免责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责任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代某的保险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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