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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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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权案例一:
耕田机出故障    工商调解获赔
2012227日,高县工商局来复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耕田机出故障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元。
20116月,家住高县来复镇小河村的农民李某花1500元到高县来复镇农机经营户郑某处购买了一台耕田机,使用四个月后其柴油机出故障不能使用,逐找郑某维修,郑某到场后发现其柴油机损坏系李某使用、维护不当造成,不属于售后保修范围,在李某的一再要求下,郑某免费为其维修柴油机,在维修过程中柴油机发生爆炸并损坏,根据李某要求郑某为其更换了新的柴油机,价值600元,郑某认为因该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维修也是因大家是熟人关系免费维修,且更换柴油机也是经过李某同意的,故要李某全额承担更换柴油机的费用,李某认为柴油机系郑某维修不当造成,更换的价款理应由郑某承担,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逐到高县来复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在了解原委后分析了各自的过错责任,并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郑某分别承担更换柴油机的费用3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维权案例二:
安装宽带起纠纷 消委调解化矛盾
     2012年3月6日,高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罗场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宽带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据投诉人梁某称,其于2012年2月14日向罗场某宽带服务商预交了全年宽带网络使用费400元,当时服务商承诺带宽为4M。梁某使用时发现网络速度很慢,影响其正常上网,其多次找到该服务商要求解决网速慢的问题,该服务商上门进行查看测试后,一直未能给出解决的办法。梁某眼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一怒之下投诉到当地消委会。
经核实,梁某购买的宽带服务为试用期内的新型网络服务,系统还不够完善,难免有时会出现运行速度慢、网络不稳定等问题。由于宽带服务商事先并未将这些情况告知梁某,梁某以该宽带服务商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此宽带服务关系。
经罗场分会调解,该宽带服务商退还周某预交的400元宽带预付费,双方中止宽带安装约定。梁某及被诉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维权案例三:
未尽告知义务致烧秧
消费者获补偿500元
2012年5月14日,高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文江分会调解了一起因化肥使用不当致苞谷烧秧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张某获补偿500元。
5月14日,文江镇芙蓉村农户张某投诉称:在高县文江镇怀远古某某化肥门市买了一袋黄色的化肥,撒在地里,过段时间发现栽种的12斤苞谷种秧苗有部分萎缩,损失较大,要求商家赔偿损失被拒。
文江分会工作人员当即通知被投诉方到场,对事情经过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起因是张某在被投诉方处购买了价值125元某品牌尿素一袋,由于被投诉人没有详细告知张某正确使用该化肥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张某亦未阅读使用说明,凭多年常规经验施肥,加之前期持续天旱,使张某使用该化肥后,栽种的12斤苞谷秧苗部分被烧秧。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该批次化肥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商品来源凭证等资料,为双方宣传了相关法规知识,指出投诉方使用化肥不当是主因,同时被投诉方未尽告知义务,对秧苗被烧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强调双方要引以为鉴,特别是被投诉方要进一步履行好进货查验和告知义务。
经调解,由被投诉方古某某补偿投诉方张某现金500元,由张某自行抓紧补植,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维权案例四:
瓷砖釉面异常 商家道歉又赔偿
2012年6月27日,高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沙河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瓷砖釉面异常引起的房屋装修赔偿纠纷。
高县复兴镇村民田某因装修新房,于2012年4月21在沙河镇周某开设的瓷砖店购买编号为BA0101、价值888元的某品牌外墙瓷砖37件。田某将所购瓷砖贴上墙体后,用抹布一抹,瓷砖釉面即出现黑色小点,光泽度较差。至发现问题时,该批瓷砖大部分已贴上墙体,给改贴其他瓷砖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瓷砖釉面异常问题,田某多次到周某的店中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失,周某推卸责任,让田某找厂家,且只同意赔偿田某损失费900元。田某一气之下投诉到消委沙河分会,请求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
沙河分会工作人员就出现的问题分别对田某、周某进行了调查,并反复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周某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田某经济损失共计1700元。双方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田某表示非常满意。
维权案例五:
网络莫名中断用户受损
维修滞后商家履约赔付
2012年9月29日,高县消委会沙河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运营商对用户网络中断维修不及时造成用户损失的纠纷事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00元。
高县沙河镇网络用户王某使用的某公司宽带于9月1日因临街一处房屋施工挖断光缆造成网络中断,遂于次日到当地营业厅反映情况,要求该公司尽快恢复通信。接到用户诉求后,当地维修人员立即展开通信抢险工作,但因该处房屋施工造成光缆严重受损,要恢复通信需绕道重新架设线路,由于维修人员无权擅自改变既定线路,便将情况上报到高县分公司。分公司派人实地查看后,认为该线路只有王某一个用户,重新架设线路成本太高,于是找到王某要求协商解决。
不料该公司与王某两次协商都因赔付金额悬殊无法达成一致,又耽搁了时间,致使按合同约定的72小时内予以解决通信故障的规定无法履约,事情一直拖延到9月6日。王某一气之下投诉到当地消委会,请求消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网络因施工造成中断,网络运营商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而王某也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之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补偿,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付金额上。
经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单独沟通和当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网络运营商负责尽快将王某的通信恢复,并为王某免费提供价值600元一年的宽带服务,王某不得再附加其他条件。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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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下的跟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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