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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
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如果事实如你所说,你朋友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孩,夫妻后来离婚。男方又与现在的妻子再婚,现在的妻子系初婚,没有生育过,那么属于符合条件生育二孩,肯定不应征收社抚费,你可以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刚才看到楼上一个朋友的回复提醒了我,如果你朋友与“前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系非法同居,非法生育,那么,你朋友即使与现在妻子系合法婚姻,但如果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那么也不属于符合生育二孩的情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6月11日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四条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一方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一方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的,如果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作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工委有权进行解释,也就是说,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因此,如果征收决定认定事实属实,征收决定书引用的法条没有错误。
四、另外,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2款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根据征收决定书上载明的事实(如果属实),男女双方居住地是高县文江镇沱田巷,生育地点是高县妇幼保健院,生育时间为2012年1月。查询四川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61元,如果按照上述法规规定的是计征基数的6-8倍,按照6倍计算,应该征收金额为92766元。决定书载明的实际征收金额的是91566元,少于规定的最低处罚额。
以上答复,仅是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帖子中反映出的事实综合分析给予的答复,仅系一家之言,供参考。由于没有看到本案证据,如与事实和法律有出入,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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