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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4〕2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4〕24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3日
符合上述政策的人员请及时到县社保局、人社局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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