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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老虎 诈骗三亿 撤案内幕曝光(实名举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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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晚报 2013年12月11日 A18版报道:《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链接:fawan.Com.cn/html/2013-12/11/content_467807.htm

  法制晚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上海陆雪艳案 再曝新证据》
  链接:fawan.Com.cn/html/2014-02/28/content_479502.htm

  上海陆雪艳诈骗案的跟踪报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的各大新闻媒体网站实时转载,3亿元特大刑事诈骗案谁是老虎?真?相呼之欲出,网友热议焦点直指幕后主谋那只肥硕的 “大老虎”:曾任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和幕后保护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这只“大苍蝇”。
  中央已然吹响了反?腐“集结号”,“既打老虎,又拍苍蝇”、“重速度、要广度”、“标本兼治”,值此习?总反?腐疾行“打虎捕蝇”之际,百万网民纷纷呼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陆雪艳亿元诈骗案。
  在中央对腐 败“零容忍”的高压政策下,又一场“打虎行动”拭目以待,纵然是海军大校王朝良这样军队里的“老虎”也绝无遁形之处,我们相信天?朝公道在人心,神州之下有青天。

  一、犯罪团伙和保护伞的基本情况

  王朝良,男,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陆欢莺丈夫、陆雪艳妹夫,曾任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伙主谋,曾任东海舰队政委的秘书及东海舰队纪委处长等职务。王朝良是一个生活作风糜烂透顶的人:早在给东海舰队刘副政委当秘书期间就和女兵“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王朝良的妻子多次到部队闹离婚,影响极坏(详见:看了“风流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艺术人生”有感等网上报道)。
  陆欢莺,女,生于1965年,浙江东阳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诈骗团伙主谋。
  陆雪艳,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1985年移居香港,[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250202(A)],[回乡证号码:H0907165100],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佳尼特上海")法定代表人,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伙主谋。
  朱炜瑜,男,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2012年3月份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 曾对外炫耀“自己在上海有八套房子不缺钱”!

  二、案情概述

  我们是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售公司(下称“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浦瑞特塑胶”)共计九家民营企业。
  王朝良、陆欢莺夫妇和陆雪艳团伙通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我们九家企业转让款共计3.2475亿人民币的资金,其后为了携款潜逃,陆雪艳又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偷越边境,转移诈骗所得赃款。
  具体案情请详见法制晚报、新浪、搜狐的各大媒体以及微博报道:
        weibo.Com/1644948230/AyOLCFznN

三、闵行经侦弥天大谎,撤案内幕曝光

  2012年2月13日被害单位八家销售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1:报案回执),当时朱炜瑜是分管的副支队长,九家企业一同涉案金额3.2475亿元案情事实清楚,主管分局长和支队长,办案警官都签字同意立案,唯有朱炜瑜不同意立案和签字,理由为不了解案情,共同开会讨论,唯有他不了解案情。

  事后王朝良说:“朱支队长还是很够朋友的”(王朝良和朱炜瑜是多年好友),分局长都签字了,就他不签字。最后,朱炜瑜确实没有在立案意见书上签字。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 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2: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后,他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把一个诈骗3个多亿的案子立案近一年,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3:《撤销案件决定书》),闵行经侦范副队长告知九家公司代表和律师: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 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此,八家销售公司要求闵行公?安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但是回答是不给报案人。在我们离开公?安局后,律师接到闵行经侦范副队长电话称:“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我们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你们其他八家公司自己留个复印件就可以”。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闵行区公?安分局回复法制晚报专访记者:“这次撤案决定是针对九家报案公司一并撤案的。撤案的原因是因该案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就是经警方查证以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陆雪艳有罪。”

  经闵行公?安一位知情者向专访记者透露:“当初闵行经侦支队打给上海市经侦总队和检察院的撤案报告中只针对浦瑞特塑胶一家公司的撤案,并不包括控告陆雪艳的其他八家公司。八家公司(的案子)根本没有(上)报撤案,八家公司明显的合同诈骗,报上去也没人敢批啊”!2012年3月1日立案的是九家公司,而2013年1月10日撤案时只报了浦瑞特公司给市经侦总队和检察院,撤案只撤一家,至今还在蒙骗八家公司说“九家公司一起撤的案”,性质竟然如此之恶劣,反?腐工作已然是当今重点,竟然还有人敢这样弄虚作假(请相关部门查阅陆雪艳职务侵占案卷,真?相一目了然)。

  四、闵行经侦报市经侦总队和检察院撤案的两条理由与事实不符、荒唐可笑

  撤案理由一:“家族企业”

  事实上,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大股东是上海达美康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75%股份),而达美康尔公司的两个股东(吴某占65%、黄某占10%)与陆雪艳夫妻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在闵行经侦案卷和报市局材料中都清楚的写着是朋友关系。撤案的第一条理由“家族企业”是从何而来呢?
  据闵行公?安知情人士透露:另外八家销售公司中虽然有六家公司于陆雪艳夫妻是亲属关系,另两家公司却是朋友关系,每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是各自出资注册的独立公司,与陆雪艳夫妻没有任何资金权属问题,只是最后委托陆雪艳转卖公司。陆雪艳把九家公司的3.274亿转让款卷走难道不违法、不犯罪?
  按闵行经侦决定,以所谓的“家族企业“为由,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把九家公司的转让款占为己有,不构成犯罪,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为罪犯开脱,陆雪艳案的保护伞当真是一只了不起的老虎!

  撤案理由二:陆雪艳“没有参与经营”

  八家销售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且自主经营,仅是购买陆雪艳公司的产品自主销售,陆雪艳自然没有参与八家公司的经营。
  然而,浦瑞特塑胶公司,陆雪艳是小股东(25%股份)、副董事长,以没有参与经营为由撤案则是没有道理的,在卖公司的问题上,她参与同大股东一起最终3000万的谈判,同时也代表浦瑞特公司与律师一起同美方面对面的谈判(有美方和中方的律师证人证明)。公司日常进出口的业务,涉及到香港的事都是有她在负责运作,每年的股东会她都会参加,难道没有参与浦瑞特公司的日常管理,就以“没有参与经营”为由,不构成犯罪吗?就可以把浦瑞特大股东的转让款3000万占为己有吗?

  五、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失公正,面对记者的质疑不予回复

  闵行经侦撤案后,我们对此结果感到无比震惊!难道朱炜瑜队长和他的关系真能一?手遮天吗?现在还是权大于法的年代吗?无奈之下,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
  闵行检察院给出荒唐的理由是:“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4,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王朝良、陆雪艳、陆欢莺诈骗团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据闵行公?安知情人士透露:2012年3月1日立案后在上报给市公?安局的材料中和案卷里,明确的写着:“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实际出资人均系张大成的前妻、女儿、朋友和亲戚等关系人,与佳尼特公司无隶属关系,均系独立法人,财务独立核算。”请问检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朝良、陆雪艳、陆欢莺诈骗团伙逃脱罪责,侵害我们九家公司的利益。
  记者采访检查院时,该院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称,对陆雪艳案的意见以上述《通知书》中的内容为准,记者所提问题不予回复(法制晚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

  六、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和市一中院刑庭一致认定此案是公诉案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上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我判了十几年案子,这不是职务侵占,什么是职务侵占”。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两次都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有当事人与法官的对话录音为证)
  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

  七、诈骗大案久拖不办,因幕后主谋是原海军东海舰队干休所政委王朝良

  2014年2月28日法制晚报再爆料陆雪艳秘密转移2亿投资地产,明确陆雪艳妹夫王朝良系这起并购骗局幕后主谋。
  从2013年12月11日法制晚报刊登至2014年2月28日又加新证据至今,网民对王朝良、朱炜瑜关注度、点击率高达数百万。纷纷诧异此案为什么长达四年之久了,仍然无法立案?为什么闵行公?安还顶着不办案?

  2012年3月1日,警方对陆雪艳案立案当天中午,王朝良获悉后中午就用海军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王朝良为了使陆雪艳能够顺利携款潜逃,使九家公司和警方无法追查,将陆雪艳包庇窝藏在部队干休所内躲避警方的查找(证据5,陆雪艳的笔录)。但东海舰队纪委曹卫民处长却说:“对于陆雪艳住在干休所的事情,王朝良的司机和干休所的领导的笔录都证实了陆没有住过干休所,王朝良也说陆没有住在干休所里,与王朝良无关”(有录音为证)。

  2012年8月20日警方给陆雪艳做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夫王朝良(干休所政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处理的”,陆雪艳如实的承认了自己住在干休所。

  此外,王朝良通过宁波江东区法院的内部关系,把佳尼特公司价值1.26亿人民币的房产以2000万的跳楼价卖给宁波浦瑞特公司,伪造了2009年5月10日的《房产转让协议》(证据6:《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造的价值2500万的《价款变更函》(证据7:《价款变更函》),于2010年4月15日制造了一起虚假诉讼(证据8:《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表面上这起房产虚假诉讼案王朝良没有参与,由王朝良的亲妹夫王晓荣做担保人,然而以王晓荣一个完全不知情的局外人,既未参与“宁波浦瑞特”公司业务,也根本不在宁波和上海工作及生活,没有王朝良做后盾何来的胆量甘冒违法犯罪、倾家荡产的风险来担保一个虚假的房产转让诉讼案。
  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9:民事裁定书)而事实是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用判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海名下价值1.26亿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控制的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 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10: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公司资产一事(证据11: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12: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利用法院的关系敢于制造虚假诉讼,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进行诈骗,与法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使九家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2010年5月20日,宁波浦瑞特公司老股东和法人在上海公?安部门做完笔录后的第二天,5月21日,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证现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证据13,陆欢莺在江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笔录),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14: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15:《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八、王朝良掌控诈骗款意图明显,事实清楚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司”的转让款,由香港账户婉转进入大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朝良亲表哥虞云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 1亿元人民币(证据16:《股权代持协议》2份)。
  陆雪艳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云新签署,乙方是陆雪艳签署,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署。
  法制晚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法制晚报记者采访王朝良时,王朝良矢口否认说“他既没有在这样的协议上签过字,也没有见过这两份协议”。但是,原海军东海舰队纪委处长曹卫民亲口说:“已经落实了两亿资金《股权代持协议》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的字,那是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所以他帮忙”。(有录音为证)
  陆雪艳根本不认识也从未见过王朝良的表哥虞云新,如果没有主谋王朝良的操控,怎么可能将两亿人民币如此大额的资金,贸然的投资到一个陌生人的企业,可见王朝良在见证人上签字从中起到的作用,贪念和私利的趋势导致一个副师级大校竟然敢明目张胆的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也应了王朝良所说:“上海、浙江没有我摆不平的事情”,案发距今四年多了王朝良还是逍遥法外!

  九、权威刑法专家一致认为该案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应当予以立案

  2012年4月13日,陆雪艳职务侵占立案后第43天,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证据17、法律意见书2份)之中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八家公司立刻把法律意见书呈送闵行经侦支队,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朱炜瑜支队长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有录音证据)。2013年1月24日,在闵行分局撤案后的第14天,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18:《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 价出卖佳尼特上 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司的名义与八家销售公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2013年12月11日《法制晚报》A18版
  几年来众多权威专家先后一致认为,八家公司是合同诈骗,浦瑞特公司是职务侵占,面对证据如此确定,事实清楚,并多次写信反映,可上海闵行公?安就是顶着不办,我们已感受到王朝良夫妇和陆雪艳团伙涉嫌诈骗、侵占3亿多的案子在上海公?安是难以立案,难道此团伙背后的保护伞权利在上海真是一?手遮天,我们相信在中央大举反?腐的今天,有网友的参与共同声讨。中纪委如能把此案卷调走检查,老虎一定会浮出水面,我们还有证据不便在网上发表,恳请中纪委尽快来调查取证。

  恳请有关部门尽快立案,还司法之公正,社会之公道,受害方之公平!!!

  八家公司代表        :
  联系人:张晓姮  联系电话:18621962787
  联系人:胡 斌  联系电话:18101919796
  联系人:胡 华  联系电话:18918864723
  浦瑞特公司代表:
  联系人:黄 华  联系电话:1338180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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