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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部分学校管理者普及一下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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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常看到一个乱象,就是一到开学季,很多娃儿上不了学。部分学校因为集中了大多数相对优质的教育资源,以至于生源太好,客观上超出了容纳限度。于是,就有部分学校的管理者,甚至是教育局的人员,打着《义务教育法》“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还自认为“依法办事”,自封为“教育专家”,自诩为“聪明绝顶”,殊不知,以这样的观点糊弄群众,如果不是聪明过头,那就是愚昧无知了。
首先,“地区”决不等于“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而作为拥有相对优势教育资源的学校所在的地区,自然那不属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所以,这犯了概念性的错误。
第二,就算“学校”等同于“地区”,撇开两个概念不说,那认定这个“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绝对不是学校的权力,甚至也不是一个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教育局的权力,这需要县级或者市级以上的政府才能确定;即使认定了,也要通过政府正式文件,你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聪明的股长们,校长们,主任们,谁给了你这个权力?又犯了越权办事的错误。
第三,就算以上两条都不算,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儿童入学的权利,结果,入学权利未能保证,反倒成了限制入学的门槛,真是悲哀,也是鄙视!要搞清楚,义务教育法规定的6周岁和7周岁,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和家长,是儿童入学的“最大年龄”,是上限,超过了这个“最大年龄”,就是地方政府和家长违法,是应当受到追究的;至于不到6岁入学,义务教育法并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不到6岁入学,虽然并不提倡,但是是可以的,是合法的;达到6周岁还不入学,是不行的,是违法的,。如果没有政府认定属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那我告诉你,地方政府,局长,校长们,因为你们的无知,其实你们已经触犯了义务教育法了,只是没有人从严追究罢了。所以,你们在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的同时,还犯了作茧自缚的错误。
当然,你们也许会认为,是政府没有把学校修好,教室不够,这是一个事实,但也是一种借口。你要知道,还有很多农村,不但没有像样的教室,就连老师也没有,是不是就可以停办学校了呢?所以,你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政府给你保证了师资配备、教学条件、生均公用经费,如果政府没有发文设置限制条件,那么,你有什么资格和理由剥夺儿童入学的权利呢?
希望有关部门坚决刹住部分学校、部分教育管理者这种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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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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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上去好像很懂法的样子,请你来当老师,当校长就是。相信你会做得更好!搬个教条还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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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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