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会员
威望139 点
金币100
注册时间2009-3-17
最后登录2016-7-5
在线时间4 小时
听众5
收听0
金牌会员
- 威望
- 139 点
- 金币
- 100
- 注册时间
- 2009-3-17
- 最后登录
- 2016-7-5
- 在线时间
- 4 小时
- 听众
- 5
- 收听
- 0
|
我于2011年在外地一家公司上班,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2013年以后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日期是从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的1月1日。
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我一直在上班。到2014年的7月公司因某些原因要求我自行离职,我表示不愿意。协调无果后我到公司拿了我当时签订的劳务合同(之前公司一直未返给我),发现劳务合同中合同日期中的2014年1月1日被直接用笔涂改为2015年12月31日。我向公司询问后,公司表示确实是公司综合管理人员自行修改,同时承认未通知我本人。并且当时就表示我可以继续留职,工资待遇保持原样。我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公司表示我已在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表示将尽快与我完善合同的签订。但一直到现在为止,公司并未重新与我签订合同。而且在我请假养病期间,说我未打考勤,连续旷工已自动离职。并且要当地项目部登报公布离职消息。 请问我现在能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