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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吴律师--关于小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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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符江小区多了。。。相信大家以后也会遇到。
       小区住户1楼的下水道堵塞了,上面楼层的住户需要担责吗?如果要担责,那要承担些上面责任呢?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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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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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首先需要查明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和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使用该共用设施的业主均对其该设施承担注意义务。如果堵塞的原因是下水管内有垃圾等人为丢弃的杂物造成,那么在堵塞点以上可能丢弃堵塞物的住户均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如果能查明是谁丢弃的,该丢弃人即是实施侵权行为人,如果不能查明,凡是存在可能性的业主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该业主能证明未使用房屋,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如尚未接房;堵塞物是生活垃圾,而部分业主尚未装修入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在其第四条第七款中对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生活中常见的高空抛物,放置物掉落等造成的伤害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上也有明确规定,如从楼上抛弃的物品砸伤楼下人,花盆掉落砸伤人等,如果能查明是谁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查明,除非能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责任的可能性(如家里这段时间无人居住,不可能往窗外丢弃东西等),否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谢谢了,吴律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6 21:24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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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律师 发表于 2015-5-5 10:28
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首先需要查明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和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 ...

谢谢了,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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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县人,都来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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