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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县一女子利用信用卡透支近3万,拒不还款。目前,该女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高县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 嫌疑人蔡某某,女,四川高县人。2013年5月以来以信用卡透支现金用于维持其生意,但因经营原因,生意倒闭,共欠信用卡本金29953.76元,在此期间,蔡某某变更了留给发卡银行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逃避银行催收,发卡银行多次以打电话、信函、工作人员上门等形式查询催收未果,向高县公安机关报案。
蔡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治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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