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高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通告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的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为落实国家价格改革任务、深化资源能源精细化管理和健全价格政策。 结合高县实际,我局按法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召开了高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形成了高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方案,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高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方案 1、一档用气量(0-600立方米)按覆盖 92.75%的居民用户用气量确定,每立方米气价 1.93元;第二档用气量(601-780立方米)按覆盖97%以上的居民用户用气量确定,这部分气量每立方米气价为2.32元;第三档用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的用气部分(781立方米以上),这部分气量每立方米气价为2.90元。各档气价比价关系为1:1.2:1.5。 2.计价周期 执行周期和方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可累积,可结转;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跨年)不累计、不结转。 3、家庭人口众多者4人(不含4人)以上,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100立方米/年.户,第二档、第三档的起算气量也相应增加。 二、实施范围及相关因素的考虑。 高县区域内所有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不变(按1.93元/立方米执行)。 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2.12元/立方米)。 高县境内使用天然气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收入家庭不执行阶梯价格,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按照高发改物价(2010)58号文件执行(1.705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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