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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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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律师您好:

在百忙中打扰您一下,向你请教一个问题。我是紫葳花园小区业主,最近和小区物管发生了一个纠纷。事情的简要经过是:2007年11月日晚11点40分左右,小区物管值班保安喝醉了酒,以收物管费为由,先是对我家房门一阵乱踢,接着是一翻乱骂并威胁人生安全。随后110赶到,见小区值班保安情绪一直激动,便提醒保持冷静,正在小区物管办公室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小区值班保安当着110警察的面一拳打在了我的脸上。在110警察的立即制止下才避免事情的继续。

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我在不服小区物管以及派出所的处理后,打算将起诉到法律,但我有几个问题需请教吴律师:

1、被告是打人保安还是物管公司?

2、打人保安侵犯了我的哪些权利?我该提出哪些方面的赔偿要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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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1、被告确定问题:

如果保安是职务行为就列物管公司为被告;如是个人非职务行为就列保安个人为被告;

2、侵害你的合法财产权利和身体健康权。如果门被踢坏(包括其他财产被损坏)可要求赔偿;如果你被打产生医疗费,可要求因此产生的医疗等损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6 17:53:20编辑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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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7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律师:

您好!

再次请教你两个问题:
1、由于对方的这一行为,导致我请假一天到医院检查,由此给我造成的在单位的损失(如全勤奖、年度考核分被扣),我有没有权力向对方提出赔偿?
2、包括你上次担到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匿名  发表于 2007-12-17 11:53
楼主请吴律师给你诉讼代理嘛,你要找法律依据,可买一本《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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