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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东西丢了,别人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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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掉了东西,经过多方寻找偶然又知道下落,找上门去希望能够要回来,对方却说是他买的
我愿意协商给予一定补偿但是对方满天要价,开除了比原来东西的价值高出很多的条件 当然不能接受
在争吵中对方很多漏洞知道他们根本就不是买的,可还是一口认定是买的
我要求他找出卖的证人,他们又不愿意

听说这个跟《握权法》有关,但是中国的《握权法》好像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难道我只能像我的ID一样袖手旁观么?知道自己心爱的东西在哪里,却无能为力
觉得跟不讲道理的人说理是不行的  难怪人们常说拳头才是硬道理 抢回来 可我不是使用暴力得人啊

PS:争吵中已经打了110,可是110把我们带到派出所 派出所根本就不管 说你们在一边心平气和的协商
可是协商最后对方就提出苛刻条件,本来自己就花了钱买还要我花更多的钱那会自己的东西 天理何在啊[em16]关于110真的建议只要不是打架斗殴就别打110因为那些人都不管事的,能自己协商还用去争吵么?浪费纳税人的钱

请问吴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会涉及的与之相关的哪些我国现行法律?
(东西不属于很值钱的东西但是有的东西还是老的好有感情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2 0:52: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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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家人劝说,让算了 。目前也只好算了,只是心有不甘

中国人不喜欢官司缠身,我想这也是老百姓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有理的却因为怕若麻烦宁愿自己吃亏

才会常有坏人当道 小人得逞都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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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拨打新闻热线三,把自己想要说出的 话说出来,让社会人给予评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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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才看到帖子.
       首先你要证明被东西确实是你的.
       其次,证明确实是对方捡到或没有合法理由占有.
        最后,你如果能证明以上两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官司是可以打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应返还.当然你应当支付对方因保管等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外有三点:1\你说的问题因涉及到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和操作技术层面的东西.可能在这儿解释不了,如果行,可以到我办公室来谈谈(符江通道口).
       2\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普法更重要的是普及意识,学法懂法更重要的是用法和崇法,更重要的是公民要养成用法的良好习惯,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不要责怪110,对民事纠纷110只能调解没有强制解决的权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2 21:37:25编辑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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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3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吴律师的解答
有一个问题是现在法律要求谁指出谁举证是吧
首先证明东西是我的,一些证据或者证人到还能说明问题,不过有一点就是东西到他那里以后东西的所有权是我的我怎么证明呢      
其次,证明确实是对方捡到或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这个是什么意思呢?是证明东西是对方拣到,或者说东西是对方非法占有包括偷盗、买贼赃之类的么?这个是不是应该我来举证呢
PS:还有一个问题想请问吴律师 怎么来界定敲诈勒索呢?
因为对方无理开价我们心平气和的说这跟敲诈没什么区别了,对方说我有点诽谤
因为对方掌握了我得心里很想要回那东西,所以开始高价 而且他们也说这个价钱对于我来说要回失物完全可以承受,说我完全给的起[em13]因此我觉得对方有点敲诈,也这么说了
PS 2:关于《握拳法》是不是还没有出台 那就意味着拣到东西的归属问题在法律上来说还也是可以不还的呢?我们说得拾金不昧只是道德上的呢?
因为要过年的家里人想清静而且信奉因果报应,因为最后一次跟对方谈的时候,很显然就是有点图钱的意思了,所以我们认为对方起心就不好 因为那东西也就买成200多就算升值对方保管也不至于1000多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3 0:27: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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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3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就是吴律师您说“不要责怪110,对民事纠纷110只能调解没有强制解决的权力.”
强制解决的权利  是不是只有公安机关和法院等这样的执法部门才有强制解决的权利呢?
那就是说想我这个事情要么就打官司要回东西
要么就报案,公安机关介入那就要定性是偷还是卖脏物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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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首先纠正一点: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你的东西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你怎么证明那东西是你的,有特征吗?

第三,你说的情况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好象有些相似,但是实质上是不一样的.你如果不去要回东西,所谓的要挟也不存在.你要回东西与对方是一种民事上的不当得里的返还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

物权法确实人大还没通过,但是即使是物权法也并不是捡到别人东西就是自己的,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没有人主张权利,为维护物权的稳定性,才有条件地确认合法占有.

有些东西是刑法意义上的范畴,有的是民法意义上的,有的属于道德范畴的.

<刑法>第270条,还有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战位已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构成犯罪.根据数额大小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站为已有,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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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如果与对方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调委会等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就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如果公安机关要介入,必须要首先有一定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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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谢谢吴律师

发现法律上很多措词是不能随便替换的,比如谁指出谁举证我就觉得好像也跟那个谁主张谁举证差不多

通过这件事情真的激发了我学习法律的兴趣,不说要深究,但是我觉得至少真的需要了解很多法律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因为去寻找对应的什么法律来维护

要是时间方便,我就这个问题来跟您学习了解一下,吴律师是否欢迎呢?[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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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凡是金线岭网友都欢迎来坐坐,大家一起来探讨有些法律问题.

金线岭网友咨询一律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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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律师,您好

看来春节期间是没有什么时间跟你学习了

等春节过后一定找时间拜访您

祝您春节快乐 狗年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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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记得法治高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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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直言一下

这边我就觉得这个板块很有意思的

[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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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更多的朋友来看看.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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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4][em12]
让符江更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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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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