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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贺州5村民打死小偷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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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贺州5村民打死小偷触犯刑律
作者:莫耘红  发布时间:2006-02-07 08:50:11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家中的木方条被盗,冯水金即带人追赶,并和村民一起将小偷殴打致死。日前,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冯水金、凤火金、凤天学、凤天庆、凤观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五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7月8日晚,罗日灵伙同他人到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狮东村石金口(地名)盗窃冯水金等人的木方条。冯水金得知自己的木方条被他人盗窃后,即叫上凤火金、凤天学、凤天庆、凤观青、凤满成去追赶,在湖洋冲(地名)处将罗日灵拦截。凤满成在拉住罗日灵捆在摩托车后座的方条不准罗驾车逃跑时,被罗日灵推打在地受轻微伤,五名被告人见状,即将罗日灵围住,分别用拳脚、木棍对其进行殴打。之后,村寨的几十名群众赶到现场,罗日灵因怕被抓住而逃跑。在追打过程中,五名被告人与其他村民用手脚、木棍殴打罗日灵致其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后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五被告人于2005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诉讼期间,五被告人向死者罗日灵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
    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中冯水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凤火金、凤天学、凤天庆、凤观青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判处冯水金有期徒刑一年,凤火金、凤天学、凤天庆、凤观青各有期徒刑六个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水金、凤火金、凤天学、凤天庆、凤观青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一审期间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当庭给付,依法可分别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但认定冯水金为主犯证据不足,因为冯水金只是由于自己的木方条被盗而叫他人去追小偷,五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在凤满成被推跌受伤后才开始共同实施的。五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证实用木棍殴打被害人的并非仅五被告人,还有其他村民。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盗窃行为所引起,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情节有误,导致量刑不当,予以改判。根据原审被告人冯水金、凤火金、凤天学、凤天庆、凤观青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认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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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太轻了。

小偷固然可恨,但也不至于致于死地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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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充分考虑了小偷自身过错,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对被告行为的惩罚,又考虑小偷的过错.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应该是恰当的.兼顾了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了民众特别是被告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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