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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新生入学 不准考试选“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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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下称《办法》)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7月30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义务教育阶段应免试入学

《办法》明确,凡于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免试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免试入初中。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举行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和作为编班依据的,都将给予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办法》中还规定,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向学生免费开放。同时,还应开设音乐、美术课,积极开展艺术教学活动。

对于学生每天在校的学习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

公办校老师兼职将被解聘

除了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外,《办法》中还规定,公办学校教师不得擅自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不得接受或者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若有违反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对于学校周边秩序和环境安全,《办法》也明确提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国家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若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天府早报(微博)记者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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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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