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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今天看到朋友的一份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只看个金额91566元,我朋友和他前妻有一儿子,而和现在的妻子也生有一儿子,女方系第一婚姻,且也只和我朋友生育一个儿子,本人就不明白这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怎么出来的?而且上面所标注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这是那跟那啊?这东西还能随便开的?TMD拿我们老百姓当什么啊?
社会抚养费001.JPG

真不知道这个 91566元是怎么算出来啊,一个无业,一个粮农,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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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放心,计生办可是国家企业,是不会为难老百姓的,一切都是为老百姓作想的!又不是黑社会,但那个罚款+千分之2的滞纳金总让人感觉像高利贷啊!还是楼上的mm说的太好了,还罚款都够还一辈子?这可不和谐了,我看等楼主朋友的儿子长大了,找到好工作了,以后慢慢还好了!最好考个公务员,去计生办!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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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那个朋友和前妻好像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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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尔摩斯推断:这个朋友一定是楼主朋友的朋友,不然怎么这么清楚啊!应该是很亲的朋友,不然怎么一看地址就知道楼主以前未办结婚证啊?既然是朋友这么做是不是有点。。。人啊!套用今天刚看到的一句话:猪,怎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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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县人,都来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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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高县人,我也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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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事实部分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处罚,这个我们不知道,要根据证据说话。
但楼主认为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说法不对。楼主引用的法律条文是2004年修改前的老条文,现在的有效法规是2004年修改过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确实是应受处罚的二胎情形,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条没有错误。

1、修改时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法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3、 最后。如果事实部分如你所述,不应该给与行政处罚,你应告知你朋友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救济权,维护自己权益。
            如果不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旦生效后,将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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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我们这种平头百姓那里还知道有个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引用条文没错,是我套用老条例了。但女方系第一胎也应接受处罚?不知道高县的人均收入是多少?这91566是除以8还是4?
除以8为11445.75元的计征基数?除以4为22891.5元的计征基数?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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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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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pop.gov.cn/ArticleView_44.html看一看这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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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朋友这种情况,按规定确实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却受到处罚。这个处罚的依据和金额,计生部门是不是确实有些不当呢?如果是没办结婚证或准生证,那也只能按照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来进行处理。补救措施那就应该是补办结婚证或准生证,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也许某些说法不恰当,请指正,切勿计较。
本人也属这种情况,但是是按照规定,先办理了准生证再生的。所以第二个孩子就是合法的,也没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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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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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很无语……我沉默,自己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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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向计生办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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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8:}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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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哥们,歇歇火,和谐社会!我们都是好市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9:21
不要光骂,说点事实才有说服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31 18:56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说话不腰疼,唯恐天下不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3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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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7-31 15:19
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说话不腰疼,唯恐天下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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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我谁说了都不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 21:28
这个哥们,一看就是坐办公室的,居然知道站着说话不腰疼!你别说站着说话气又顺畅,不比像你们这种坐办公室的弊气!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9:24
你也姓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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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多在过20年计划生育这个机构就没有了,在过40年可能跟发达国家一样要鼓励人些生育,中国的人口会越来越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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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7-31 15:19
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不要光骂,说点事实才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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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你了吗??你姓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4:33
妈妈常说:\"孩子啊!别恢心!只要付出了,都会有收获的,那怕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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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法律咨询版看见那个贴子里律师解答得很清楚,有说服力。是楼主没清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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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白合 发表于 2013-7-31 18:56
不要光骂,说点事实才有说服力

骂你了吗??你姓计????{:soso__16324640235148804817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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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朱颜 发表于 2013-7-31 15:36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 ...

{:soso__8727684962164933089_2:}你也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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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你没违法谁管你?吃饱了撑的?楼主自己没搞清楚情况就发帖,自己去看看另一帖,有律师回信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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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8-1 14:52
你也姓计????

本来就是!你没违法谁管你?吃饱了撑的?楼主自己没搞清楚情况就发帖,自己去看看另一帖,有律师回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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