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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
| 2013-8-6 来源:宜宾市公积金中心 [/td] |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3]76号)规定,从2013年7月起,调整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区县 缴存基数下限(元) 翠屏区 1140 南溪区 1140 宜宾县 1070 江安县 1070 长宁县 1070 高 县 1070 筠连县 1070 珙 县 1070 兴文县 1070 屏山县 1070 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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