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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网民消费高县死人事件 心痛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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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lyyz 于 2016-7-10 14:46 编辑

网民消费高县死人事件心痛的几点启示



     【警情通报】2016年7月3日晚23时50分左右,高县庆符镇硕勋公园“夜宴酒吧”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造成一名18岁男子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已明确,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抓捕中。
       心痛启示之一:消费死者一切
     【事实】故意伤人,一名18岁男子死亡。信息“内容为王”,死人是事实。
     【启示】但为了当事人的隐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案情通报,没有涉及任何当事人的名字。公安机关在涉案人员未全部到案前是不可能乱公布的,纪律有要求,法律有规定。思考点在于,什么人死了?如何死的,被什么人以什么方式造成死亡。但是网民是法官,我们可以任意消费死者的信息。标题为“18岁小伙酒吧讨薪被打死高县庆符镇18岁小伙陈力。”的帖子一时间在整个网络疯传,帖子内容更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除了人死亡这个基本事实。想请问各位,帖子所说的其它内容都是真实的吗?有证据来证明各位所说的是事实吗?大家都是法官,说了就定了,定了网民就信了。
     心痛点在于:我们说完了,喷完了,消费完了死者的信息和死者家人的悲痛点之外,事情就结束了吗?我没有必要刻意帮执法机关说话,但剩下的事呢?还是得执法机关有关人员日夜不停,千里去追捕凶手,抓获涉案人员到案才能解决一切问题。想说死者本人可能也没有想到,生前没有红一把死后到是通过网民红了一把。终久只能成为网络大海的一滴水。
       心痛启示之二:消费一切网民
     【事实】:2016-07-07 15:41:00,天涯论坛 > 天涯杂谈标题《四川宜宾高县18岁小伙讨薪被打死》一帖子中有图指出“受害人家属于7月6日在市人民政府,市检察院祈求政府主持公道,但都遭到劝阻。”
     【启示】网上第一个帖子的发出、朋友圈的疯传和转,站在家属悲痛的角度,我们是理解的,相信的,同情的。上访一事,国家是有信访条例规定的。有没有人在背后组织了或者说是策划了此事?再次让我们看到了网络消费伤痛的一面。除了喷,除了转我们为死者及死都家属做了什么?没有,什么也不能做?我们完全可以发动网络优势,帮助公安机关早日抓住凶手。反转思考下,难道我们当地党委政府真的什么也没有做吗?我想怕不是吧!
痛心点在于:上访、发帖?消费网民的情绪。死者家属想要什么?网民要想什么?全社会又要什么?想说这时候我们的网民还是有理智的。这是刑事案件,公安部门正全力缉凶是需要时间的,就算全部涉案人员到案,也还有很多法律程序需要走,不是今天说了明天就可以由政府来协调解决。这是法制社会,我们不是法官,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是谁犯法,最后自有法律制裁,就网络上几句话说来说去我们都成法官了吗?同志们请别乱下定论,请别乱审判。
       心痛启示之三:消费全市民
     【事实】天涯论坛 > 天涯杂谈 > 曝料 [我要发帖]标题为“四川高县政府拒调解夜宴酒吧死者,18岁小伙含冤而死家属无情被抓!”“7.9高县警察打人事件”等标题又在网络冲击形成第三波。信息内容“该家属悲伤过度,在四川宜宾高县通道口路旁悲痛大哭,情绪失控。相关亲属上前劝说,刚好时间就发生在公路旁。刚好路上行人车辆较多,发生了刚10分钟。”
    【启示】同志们啊,网民们啊,哪里有这么多个“刚”来巧的事发生。谁是推手?目的是什么?只想对死者家属说一声,你们真命苦,痛失亲人,我们每个有良知的人都为你们感到心痛、悲伤,还要被这个社会别有用心的人拿来进行网络消费一切,也是我们更悲痛的,这可能是一种病吗?回放上访之事,我们都可以理解,也可以相信是你们力量太小,是你们希望早一点盖棺定论,是希望当地党委政府早日捕凶,让死者安息。但是对于上街阻断交通此次事件自有评说,有在场那么多市民的监督,更有法治机关的定论。
心痛点在于:只想说几句关于网络的话,网络是亿万中国人的精神家园,不是我们哪个人、某一家的自留地。想种什么种什么,想说什么说什么?“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也是有法律法规要求,更是治理规定的。对于网络发帖、转帖推手们,你们发的内容有没有不符合有关网络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相信会有人为此买单。相信在此案件、事件尘埃落定后,有关国家机构、法治机关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
      再来一个第四次、第五次......都累了吧,停了吧,网民会累的!全社会的百姓也会累的。让死者早日安息、安宁才是我们当下该做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案件以及由这个案件引起的一系列事件,一定会有解决好那一天。党委政府有党委政府该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有当事人该承担的责任,公安有公安的责任,法官有法官的责任,市民有市民的责任,网民有网民的责任,网站的网站责任……只是无论涉及到谁,你该承担什么责任,请不要逃避,请勇于承担起责任也算是对死者的最好安慰!
       启示之四:一起消费最高精神
     【事实】:习近平(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不是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
    【启示】既然是大网络、大数据时代,很多人不愿意学习,不愿意不代表你可以说不知道就什么事也没有发生。附一则学习材料,国家颁布了也是上传了网络上有的,对照下我们的言行有没有与之不相适合、活当、适应的地方。还有其他很多法律法规不了解的同志们请进入(http://www.cac.gov.cn/xzfg.htm)网址,你会收获很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9日公布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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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帮顶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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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瓜兮兮 于 2016-7-11 06:10 编辑

呵呵,网民应该遵纪守法维护网络的清净。。。
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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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楼下的顶帖没我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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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22:2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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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09:33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说呵呵了,这小编全部都在为官方开脱,试试如果死的是你的亲人,你可能就不会这么说了。公道自在人心,中央第五巡视组已经进驻宜宾了,相信不久之后又有很多贪官污吏被严惩了。

点评

死者为大,公道自在人心,社会舆论一次次把死者与政府推到了风口浪尖。小编说的都是实话,就算不合你意,要打比方有很多比喻,拿别人亲人的生死来打比方,你不觉得太过分了吗? 文明网络,还请口下留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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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惠康口腔 发表于 2016-7-11 09:33
我只想说呵呵了,这小编全部都在为官方开脱,试试如果死的是你的亲人,你可能就不会这么说了。公道自在人心 ...

死者为大,公道自在人心,社会舆论一次次把死者与政府推到了风口浪尖。小编说的都是实话,就算不合你意,要打比方有很多比喻,拿别人亲人的生死来打比方,你不觉得太过分了吗?
文明网络,还请口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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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7:59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你看视频了吗?事实摆在面前是死者家属在打警察,警察动手打了死者家属了吗?这是不争的事实。其它的事情我们没有理由去评价谁对谁错,自有法律来制裁。什么事情都应该要有一个正常的心态面对。偏见不是歪曲事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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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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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2:5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写得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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