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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下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骗色的被告人申某当庭作出判决,以招摇撞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三十多岁的被告人申某原系姜堰市某镇城管中队聘用的城管队员。2006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芳芳(化名)去居委会领取换代身份证,并按要求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在居委会帮忙的被告人见芳芳长得漂亮,就动了歪心思,记下了芳芳的手机号码。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被告人故意以错发短信的方法,引得芳芳与其用短信或电话联系,并在与芳芳的交往中隐瞒真实身份和姓名,谎称其父亲为某局领导,其本人为姜堰市招商局、贸易局在某镇挂职锻炼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可帮芳芳调动工作并转为干部编制,骗取芳芳信任。
被害人芳芳今年二十多岁,单纯美丽,没有社会经验。芳芳在与被告人认识前几个月刚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丈夫在部队服现役。由于两地分居,芳芳正为丈夫无法将其调至身边而生气,此时见被告人年轻“有为”,谈吐不俗,长得又较帅,不禁对被告人心生好感;加之,又见被告人经常出入镇政府,不觉对被告人的谎言信已为真。见芳芳已相信了其谎言,被告人乘势对芳芳发起感情攻势,并隐瞒其已结婚生子的事实,谎称女友刚与其分手,要芳芳冷落其丈夫而与其交好。芳芳因涉世未深,轻信谎言,终为被告人骗财骗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还全部所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骗取现役军人之妻的感情和金钱,破坏了军人家庭关系的稳定,量刑时则予酌定从重。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钱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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