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14)日,记者从高县法院执行局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2007年湖南“1.13”特大交通事故案(晚报曾报道),已由高县法院执结,法院共为8名死难者亲属28名诉讼当事人执行到位赔偿款96.87万元,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汇成旅行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注销,尚有18.82万元无法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已终结执行。
2007年1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挂靠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汇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冀A22599号双层卧铺客车,由四川宜宾市开往浙江温州,当车辆行至国道209线2190公里+20米处(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大坝乡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上宜宾籍外出农民工8人死亡,车乘人员4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宜宾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及时指示市中级法院指定高县法院对事故索赔案件进行审理,市司法局为死伤者亲属实施了法律援助。
2007年8月13日,高县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由石家庄市汇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当事人共计115.70万元赔偿款。判决生效后,高县法院将诉讼保全的车辆乘运人责任险63.65万元支付给了28名当事人。
2008年3月7日,罗华翠等28人向高县法院申请执行尚未兑现的52.05万元。4月22日,高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赶赴石家庄市开展执行工作。经查,该旅行社已于2006年被注销,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组针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汇成旅行社有限公司事实上是无财产的空壳公司的情况,即时制定了较详尽的执行预案。经与财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协商,由法院证明保险公司不负担因投保人不在而赔偿的合同责任的情况下,由该公司直接理赔车辆损失险21.23万元及车上人员险2万元,共计23.23万元。但石家庄市旅游局并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以种种理由拒绝划拨汇成旅行社所交的旅游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河北省高级法院、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协助执行,高县法院决定对该旅游局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石家庄市旅游局在压力下同意划拨了保证金。
来源:宜宾晚报 李勇 晚报记者 叶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