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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路上堆碎石 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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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路上堆碎石 害人又害己
http://www.ybxww.com 2008-9-12 来源:宜宾新闻网 
 

熊老汉这几天特别郁闷,因为修建房屋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堆碎石,不但夺走了一条人命,官司打了近三年,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5512元。

2005年10月11日23时左右,受害者严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文江镇开往籁棚方向的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撞在熊老汉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石堆上,造成严某腾空飞越14米后坠落在公路上,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被撞坏。

事后,高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熊老汉因在公路上乱堆碎石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者严某的近亲属要求熊老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遭到熊老汉的拒绝。2005年12月14日,受害者严某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老汉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400元。2006年1月10日,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因熊老汉不服,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2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23日,高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熊老汉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严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12元。因熊老汉不服,再次上诉。2008年8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熊老汉要赔偿受害者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12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黄凌  编辑 方河玉 责任编辑 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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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乱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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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酒后驾车送了命,一个乱堆石头赔了钱!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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