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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工商行政处罚是否为同一违法二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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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商行政处罚是否为同一违法二次行政处罚
http://www.ybxww.com 2008-9-9 来源:宜宾新闻网 
 

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的第二次行政处罚

[案情]

1999年,某县某小集镇被国务院规划为全国100个小镇建设之一,为改变该镇长期来街面无路灯。2000年元月15日,该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亮化工程的决议报告》,决定让洪江水电厂自供小镇电源时在每度电上增加上0.03元,交由滩子水电厂用作街头路灯安装和平时管理、换灯泡等费用,该厂每年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公布开支。该电厂接受并按该方案实行。

2006年2月22日,县物价局认为该电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滩子水电厂作出了“责令改正,处以6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滩子水电厂接受了行政处罚,并进行改正。

2006年4月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知情后,认定当事人洪江水电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洪江水电厂不服,根据我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国家核准电价的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权。认为市工商局不是该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作出对其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一事再罚行政处罚,处罚无效。据此,判决撤销了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同一违法行为第二次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处罚。

具体在本案中,一事不再罚的内容应该包括在两方面: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洪江水电厂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他又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市工商局对县物价局对洪江水电厂在每度路灯用电中加收3分钱管理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工商局和物价局两个职能管理部门也不能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对洪江水电厂作出行政处罚。其二、针对洪江水电厂这个违法行为,工商局和物价局不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价竞合方式。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工商局在洪江水电厂明确告诉其已受到县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对其实施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无效,应判决予以撤销。 (发生在本市的真实案件,是用化名)

 

(作者单位:长宁县人民法院  龚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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