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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永远的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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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永远的心痛

又是一个12.4法制宣传日.我又要大声疾呼;“国要强法不可不正.民要富法不可不正.社会要和谐法不可不正。法不正丧国.法不正丧生.法不正乱民.法不正民反.”虽然我年年都在呼喊.可就没有一个单位出面给我作出关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1999)终字125号判决书的解释我的不服.对该判决我曾给当时的大法官肖阳写过信.给最高人民法院写过信.给CCTV《今日说法》写过信.可都是石沉大海.写去的信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现我把我这个案例告诉大家.请大家来判断是我无理取闹还是一个失业人员心中永远的痛.

1996年我夫妻二人双双业.在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下.我们四方借贷买了一辆二手客车挂靠在宜宾汽车运输公司(现在的宜宾长峰汽车运输公司)我在经营的一年中我深受宜宾运输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剥削和压榨.使本来就经济困难的我更是雪上加霜—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无奈之下我卖了客车后将宜宾运输公司告上宜宾人民法院.我希望我能得到法律的帮助.在法律的帮助下收回应当属于我正当收入部分.没想到宜宾汽车运输公司的一个经理和宜宾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郭逢元是战友关系.郭庭长不顾事实依据判人情案.对我起诉的根本就没审理就驳回了我的诉讼.我的诉讼理由如下.请广大网民评判.

一.要求退回莫虚有的违章罚款

1.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每月对我所经菅的客车进行数百元的违章罚款.

2.被告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也没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授权.莫虚有的违章罚款属一种侵权行为.

3.被告所罚款项全部是白条.不是财政部门的罚没款收据.而且公章都没有一个.都是在庭审中我提出后.在后来的庭审中才出现公章.

二.要求退回所谓解缴.

1.解缴合同是被告与对开单位所签的菅业款项合同.没指定那个车那一班车和对方发生解缴关系.可被告在一年中无故在我的菅收中扣了万余元解缴款.

2.全宜宾运输公司就我那辆车有解缴.形成绝对不公平.

3.我没和被告签有任何关于对开车的任何解缴款项协议.所以所谓解缴与我无关.

三.要求退回多收税费

1.1997年春运被告以票价上浮为由要多收2000余元税款.我当时签的是向国家缴纳定额税.我即向国税局咨询.国税局说没有多征上浮票价的税.并取得了证据.

2.被告以国税局的名誉多收经菅者的钱.是一种侵权和违约行为

四.要求退回乱摊派乱收费

被告长期对经菅者乱收费乱摊派.被告对所乱收的乱摊的直接就在经菅者帐户中扣了.经菅者交了管理费又乱收款也是一种违约和侵权行为.

五.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被告有违约和侵权行为就该负违约责任.况且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此就省略了)

六.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以上就是我诉讼的理由.但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郭逢元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敢强奸法律判人情案.有损司法公正之形象.有损一个共产党员的称号.该案除多收税费退了一部分.其于全部驳回了我的诉讼.在判决书上并没有提出根据XXX法律X条X款驳回XXX请求.我拿到判决书时才知道.铁定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也会遭人强奸.而强奸法律的就是头顶国微肩扛天平的法官.

以上所述如有一条是假的.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我都要大声疾呼;我希望得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我这个案子拿出来审核.看我是不是打胡乱说.也希望宜宾市中级法院给我说声;“对不起.该案错判了.我们会处理相关判案人员”.到那时我死而无憾了.

                           望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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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正毁党!
法不正民反!
法不正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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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11-26 21:10
什么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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