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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听成都检察官细说成都“醉驾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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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一辆别克骄车造成四死一伤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录夺政治权利终生。孙伟铭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此案引起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且听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详解此案办理的有关细节。
      1、批捕:检察官现场详细调查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参加寿宴饮用大量白酒后,于下午4点驾驶别克骄车送父母到火车站,后往龙泉驿方向行驶。下午5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骄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迅速倒车从被撞的“比亚迪”车旁超出,高速驾车逃逸。在逃逸至成龙路卓锦路段时孙伟铭以每小时130多公里的速度(事故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向右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行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随后又迎面先后与奥拓轿车、蒙迪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相撞,造面
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案发当天,警方将孙伟铭刑事拘留,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就此案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检察官为掌握更加详实的第一手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孙伟铭,还到案发现场对行人和车流量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了处理事故的交警当时的具体情形,查看了监控录像,核实了案发时的关键情节。12月25日,该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批捕决定。
      2、起诉:罪名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今年2月26日,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结合该案实际,认为孙伟铭无证且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汽车,造成严重后果,这些事实证明,孙伟铭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为此,该院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庭审:被告人当庭鞠躬忏悔
      5月22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14名人大代表和特约检察员以及30余名交警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在大屏幕上播放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同时为了支持指控,更清晰地还原肇事车的行驶轨迹,公诉人还向法庭演示了专为此案制作的现场模拟动画,再现了案发当时的情景。
      控辩双方围绕孙伟铭的行为到底是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触犯交通肇事罪展开了交锋。公诉人认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取得驾驶执照才能驾车,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轻视。
      孙伟铭的辩护人则称,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点。对危害后果,孙伟铭并不是希望和放任发生,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陈述阶段,孙伟铭向法庭说:“我愿意接受任何惩罚......我一辈子也还不清欠下的血债。”说完,他转身向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三鞠躬。
                                         综合《检察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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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孙伟铭辩护人的意见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俺以为,对危害后果,孙伟铭是能预见的,但却放任发生,具有主观故意! 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8-25 22:42: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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