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初小文化,从未接受过正规医疗培训,自小随父行医,未取得相关行医资质证书的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林村红光组村民隆友昆,在其长期在乡村从事中医的老郎中父亲去世后就自立门户,“悬壶济世”坐堂行医。终于将活人“医”成死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2009年4月11日上午,隆友昆到高县庆符镇游鱼村二组为村民黄永芬治病,在得知该组村民严增其患有皮肤病时,隆友昆表示:我能治好。在看了严增其身上长的疮后,隆友昆称,严增其患了“皮肤癌”。同时向严增其打包票,讲好300元为其治好皮肤癌。随后,隆友昆让严增其喝下了自己泡制的含有乌头碱等成分的药酒。严增其喝下药酒后,不一会儿感觉不舒服并口吐白沫,下午3时许,严增其即死亡。经宜宾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严增其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状况下,服用含有乌头碱的药酒,引起呼吸和心力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隆友昆未取得行医资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隆友昆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被告人隆友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大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37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