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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8日)上午,高县人民法院在高县柳湖公园,对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记均等八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蔡记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王胜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袁正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王胜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国付犯抢劫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黄世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开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记均、袁正才、王胜文、黄世金、金强、王胜华、刘国付、李开智等人,在孙成均、孙成艮(均另案处理)等人伙同下,分别窜到高县四烈乡、月江镇、复兴镇、庆岭乡、屏山县新发乡等地,盗窃或抢劫砖厂、采石厂变压器、电缆线、电机等物,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肖泽军(已判缓刑),获赃款4800元。经鉴定,被盗抢物资价值110338元。认为被告等人盗抢次数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均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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