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震惊高县的"5.15"车祸案,经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日已经作出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晚11时许,无贺驶证的被告人钟盛全酒后贺驶高县交警大队管理使用的无牌号警式小货车(编号6158)搭乘周毅\周波二人从高县庆符镇向高县文江镇方向行驶,行至206省道315公里处+500米处(怡都歌厅门前)左转弯驶离公路中线准备进辉煌加油站停靠,此时被害人程建醉酒驾驶川Q89410二轮摩托车,搭乘了其妻缪小琴\其子程品锆\其妹程英三人,从高县文江镇朝庆符方向行驶,撞上被告人钟盛全贺驶的小货车,致程建和程品锆当场死亡,缪小琴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程英受伤.经筠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定,被告人钟盛全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违反规定左转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程建醉酒后持C照驾驶未经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超员且未带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盛全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共计53.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盛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盛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钟盛全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承担相同事故同等责任\应在三年以下刑期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盛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