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O08年12月14日17时许,市民周全文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一车牌号为川A43K66的轿车先后与多辆车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龙路“卓锦城”路口附近,该处为双向六车道,中间为双黄中心实线,左右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间为实体隔离绿化带,该路段全道路限速60 公里/小时。
在距“卓锦城”事故现场距离约1 65O米的成龙路“蓝谷地”路口,川A9T332车尾部有碰撞痕迹,后保险杠印有43K66车牌反向印迹。
3.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及尸检报告、尸检照片,证实:(1)张景全、尹国辉的全身受伤情况,并证实二人的死亡地点在从现场到医院的途中。(2)金亚民、张成秀的全身受伤情况,并证实二人的死亡地点在成龙路“卓锦城”路口。(3)张景全系驾车时被碰撞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4)尹国辉系乘车时被碰撞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5)金亚民系乘车时被碰撞致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死亡。(6)张成秀系乘车时被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代玉秀的伤情为重型颅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骨折。经治疗后左膝关节不能弯曲,左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以上,已明显构成肢体残疾;骨盆骨折严重变形。代玉秀的伤情属重伤。
5.唾液提取笔录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提取的孙伟铭口腔拭子与川A43K66驾驶员座位气囊上血迹的DNA遗传标记一致。
6.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1)经对川A43K66、川A9T332、川AUZ872、川AKl769车外部相关痕迹检验,分析认为,川A43K66车先与川A9T332发生追尾,又相继与川AUZ872、川AK1769车发生碰撞;(2)依据天网监控录像、现场图等测算,川A43K66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l34—138 公里/小时;(3)经检验,未发现川A43K66车、川AUZ872车、川AKl769车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7.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测试结果报告,证实经检测,川A9T332轿车后保险杠右侧附着物与川A43K66轿车前保险杠车牌上提取的漆片为同种类漆。
8.涉嫌酒后驾车人员血样提取表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证实20O8年12月14日17时55分,在成都市空军医院抽取孙伟铭血液。同日经检验,从所送孙伟铭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1O0毫升。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与刘小红驾驶的川A9T332比亚迪牌轿车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因孙伟铭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0.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川A9T332比亚迪车的损失金额为5 571元;川AUZ872长安奔奔车的损失金额为33 667元;川AMC337奇瑞QQ车的损失金额为2 O8O元;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证实川AKl769奥拓车的维修费用为 7 380元;成都通海三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证实川AVD241蒙迪欧车在该公司维修,维修费用为869元。
11.成都市锦江区园林林业局关于成龙路车祸绿化损毁情况的说明,证明因2008年12月14日的车祸造成绿化带受损,其中受损苗木的价值为6 640元,恢复需管护的时间为3个月。
1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孙伟铭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3.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查询记录,证实经查询,川A43K66别克牌轿车的车主为孙伟铭,产权为个人,车辆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28日。
14.川A43K66车交通违法未处理电子眼记录,证实川A43K66车从2008年5月3O日至同年11月5日,共有10次交通违法记录。孙伟铭确认其中4次冲红灯及2次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是其驾车所为。
15.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09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于同日17时25分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孙伟铭抓获。
16.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孙伟铭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7.证人周全文、付雨根、王良伟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孙伟铭为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发生车祸时肇事车川A43K66别克车的驾驶员。
18.证人余九林的证言,证实其是成都空军医院医护人员,2008年12月14日17时1O分,接到120通知后与同事一同赶到现场,见一辆长安奔奔车被撞到绿化带,一中年男子卡在驾驶室位置,救出后医生发现该男子已死亡。
19.证人干基友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l4日17时许,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其与医生一同赶到现场,见一辆奔奔车上有两名伤者,车旁还躺有一男一女两名死者。其与医生把女伤者送到医院。
20.证人付雨根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l7时许,其驾车搭载家人沿成龙路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蒋排骨”路口上坡处时,一辆黑色别克车从其右侧超车后随即向左变道,差点和其所驾车辆相撞。之后该车呈S形左右变道超车,其妻王良伟记下那辆车的牌号是川A43K66。行至“蓝谷地”路口时,见那里停了一辆车尾被撞坏的车,车旁一名男子称肇事车跑了。后行至“卓锦城”路口时,见对面车道停了五辆被撞坏的车,地上躺了两个人,伤情严重,即打电话报警。刚才所见那辆别克车的副驾上有名头部受伤的男子,车上只有他一个人。他下车看见奔奔车上有人受伤,就喊有没有医生。不久120和警察都到了。当时路上车比较多,天气和视线都好。
证人王良伟的证言亦证明了上述情况。
21.证人刘小红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其驾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由成都市二环路沿成龙路向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被一辆黑色别克车从后面追尾。别克车没有停,从右侧超车往三环路方向速度很快地跑了,其随即打电话报警。那车的牌号为川A43K66。
22.证人周全文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其驾车从龙泉驿方向往成都市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卓锦城”路口附近时,见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车从相向方向高速越过中心双实线,先和一辆奔奔车相撞,奔奔车被撞得腾空侧翻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绿化带上,之后川A43K66在道路上旋转,在旋转时与一辆奥拓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一辆福特蒙迪欧车发生擦刮,然后再与一辆QQ车发生碰撞。被撞的四辆车当时都是与自己同向,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其打开川A43K66车的右侧前门,见里面只有驾驶员一个人,他坐在驾驶位置,倒在副驾位置,头部在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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