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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正处级被告人与副处级法院的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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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一个昔日的正县级干部刘长春出了名。

  出名不是因为被树立为全国人民学习的先进人民公仆,而是相反。

  刘干部因为受贿140万元进了法院。

  这些年,进监狱的干部多了,老百姓似乎并不特别关注。这些人中,比刘官职大的有;比刘受贿数额多的有;有些还有风流史(刘案未见报道);刘与其他进去的贪相比,可能是多了个作家头衔。这也不算什么,今天的中国作家更不值钱,不过是对中国近千个汉字排列组合了一下而已。

  那刘凭什么出名?

  因为一句话:被告人(刘长春)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

  刘长春的辩护律师一语招来无数砖头。

  我倒是非常支持刘的律师。

  因为这个案件还真是有些看不明白:

  2010年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一案由仙居县法院(根据台州中院指定)借用杭州江干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大家看,台州中院指定、仙居县法院审理、杭州江干区法院法庭,多么拗口的事啊。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从这个法条看,曾任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县长,连续三届任台州市国土部门“一把手”,曾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和长期担任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副主席的刘长春确实不能在中院进行一审。

  这让我想起了石家庄原市长张二辰受贿案。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定管辖,抚宁县人民法院对石家庄原市长张二辰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二辰利用担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务共折合人民币44万元,2002年8月30日,抚宁县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体系共设四级法院。先说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公审“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时由全国人大通过专门法律要求其特设特别法庭进行过一审案件外,二十年来其再未审理过一审案件。接下来是高级人民法院,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要说,一个省会城市的市长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省肯定有一定影响,算不算重大,没见有关司法解释不敢乱说,但曾为副国级的成克杰、曾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陈希同也只是在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可见,张二辰在高级法院出庭受审的可能性也是没有的。再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共三项,该条的一、三项显然不适用于张二辰,张二辰受贿数额法院最终认定为44万元,就司法实践来看第二项也难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一个管辖人口近千万的堂堂省会城市市长于是在基层法院出庭受审就是在法律和情理之中了。河北省抚宁县法院一审判了张二辰,再次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不管事发前你的任职有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法院就有权依法管辖;可能审判张二辰的法官从职级上连个副科级干部也不是(在基层法院副科级审判员名额也很有限),但由于他是审判罪犯是代表国家执法,当然就可以对副省级的犯罪分子施以刑罚。?这当然是法律和社会的进步所在。

  因此,一个副省级干部,也可以在县法院出庭受审。

  但该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从这个法条上讲,刘长春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也没有错。我们看到,张二辰受贿案与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受贿、贪污案是同时审的,而后者一审是唐山市中级法院(现行刑事诉讼中高院一审案件少见),也难怪其到县法院受审了。

  这也对,那也对,为什么刘的辩护律师就不以要求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当然可以理解。刘的辩护律师为什么认为作为副处级的县法院不能审理正处级干部呢?

  我个人的理解是:

  一是为了刘长春的利益。曾任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县长,连续三届任台州市国土部门“一把手”。可以说,台州与刘案有重大利益关系。如果刘案一审在县法院,二审终审也是在台州中院。而如果一审在中院,二审就是浙江省高院。相对来说,哪一个选择对刘更有利相信读者自明。

  二是出于我国国情的考虑。刘长春曾任县长,前面还应有个党内职务县委副书记,无论是以副书记身份还是县长身份,刘应该也肯定对县法院的工作进行过视察、指导。刘当然也知道基层法院的一些潜规则。必须承认,我们大多数基层法院抗干扰、公正司法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个管辖人口近千万的堂堂省会城市市长在一个不知名的县法院出庭受审,不知他是怎么想的,反正我是很吃惊。作为一名曾长期工作在基层的法官,我也确实担心一个县法院能否承受此压力?

  三是我们中国有传统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认知(公务员法也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义务),特别是普遍认为官级越高,水平越高,越清正廉洁。这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片面的,但也有一定道理。你难道说真相信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的水平和高级法院法官的水平一样吗?如果是一样,你为什么不让基层法官到高级法院审案?你真的相信职务没有高低贵贱之公,只有分工不同的教导吗?那样的话,我和你换换工作?

  四是我们事实上存在着以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审级不一的情况。就我个人所知(未经权威渠道证实,不承担证明责任):一般县处级干部都是在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毕竟我们是个强调身份的国度。

  兄弟我从事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现行的行政复议一般由政府的复议办公室承担。复议办公室并非常设机构,而是设在政府的法制局内,具体工作就是由复议科(股)承担,甚至于很多区县连这种专门股室都没有。这种机构设置导致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着一些体制难题。一是复议机构级别较低,导致监督困难。从区一级来看,复议机构一般是正股级,而监督对象如公安局,其法定代表人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即便是负责具体法制事务的市法制科,科长是正科职干部,而区法制局的局长最高也是正科职。这样的格局,在中国这种比较注重官方格序的现实国情下,进行监督非常困难,撤销行政复议案件压力比较大。所以网上有人建议干脆撤掉法制办(局),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

  就我看来,刘长春辩护律师的话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俗话说,笑话人不如人,千万别一棍子打死。

  因为在多元的社会,要求人人相法一致是不可能做到的事。

 

l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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