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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6-12-3 文章录入:admin ]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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